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探讨
2020/6/23 11:05:21     来源:律博士学堂     作者/编辑:项先权 董媛媛
  作者: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博士后
  董媛媛: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疑案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律硕士
  浙江温岭高速公路油罐车爆炸事件已导致二十人死亡,一百多人受伤,爆炸波及周围房屋和车辆,财产损失巨大,此次惨痛事件的背后是众多无辜的受难者,查清事故原因、及时赔偿和救助是对其最大的安慰,也能够使为爆炸事故揪心的群众得到宽慰。在本次事故中,相关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如何赔偿?是否涉及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下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3日16时46分,一辆牵引车牌号为浙CM9535的液化石油气槽罐车,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中段发生爆炸,炸飞的槽罐车砸塌路侧的一间厂房并发生了二次爆炸。经初步调查,发生爆炸的槽罐车未与任何车辆接触,罐体残骸上存在不明原因裂口。事故发生后两名司机已遇难,具体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截至6月15日7时,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175人受伤。该爆炸车辆隶属于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公司)。相关行政处罚显示,从2016年至2018年,该公司曾被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罚10次,原因包括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的人员等。
  二、法理分析
  (一)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为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④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首先,应判断是否满足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两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同时,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2条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严重后果情形予以明确,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目前,爆炸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172人受伤的特别严重后果,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具体表现为:驾驶员超载超限,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速度方面的规定,危险品运输公司未按规定确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若由于前述违规行为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满足客观方面的要件。
  其次,应判断是否满足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若事故调查结果表明驾驶员、押运员和瑞阳公司监管人员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过失,例如驾驶人员操作不当或者超速行驶等可表明其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态度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对监督、管理过失可表现为对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监督义务而疏于履行,或者未确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对人员的选任不当的过失。
  最后,构成本罪的主体可包括单位和其主管人员。虽然《刑法》第136条并无处罚单位主体的规定,在其罪状中也未明示单位能否构成本罪,但在许多附属刑法及相关法规中,均承认单位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例如《铁路法》第60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依照现行刑法第13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承认单位可构成本罪,单位实施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便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也无法遏制单位再犯、有效实现刑罚目的,故单位应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据目前调查结果,车上二人确已遇难。驾驶员和押运员死亡则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瑞阳公司中负有监管义务的责任人员若存在过失则构成本罪主体,该公司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另外,关于刑罚裁量方面,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结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相关判例,本次运输中发生的爆炸事故应属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刑罚裁量幅度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事故调查结果表明仅存在违反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而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情况,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行政责任
  从瑞阳公司以往所受行政处罚来看,该企业可能存在监督和管理漏洞,包括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等。关于事故调查方面应包括以下内容,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首先,企业、运输人员、管理人员资格调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如若违反前述规定应当根据该条例第86条第1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根据该条例第91条第(一)项的规定,若该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运输车辆安全性调查。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如若该车辆未采取防护措施或未配备防护用品和救援器材,则根据该条例第86条第1款第(二)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7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的警示标志,若运输化学品的车辆未按照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车辆事前检查和载重情况调查。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25条、第60条的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违反前述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需对车辆实际载重情况予以调查。根据该条例第88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民事责任
  首先,应区分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规定的“占有”和“使用”包括生产、储存、运输高度危险品等行为,但并非只要涉及危险物品就应认定为高度危险物责任。该责任的基础在于物品或活动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险性,占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避免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在已经采取措施且尽到最大注意义务也无法消除危险物对周围环境的潜在威胁并阻止危险转化为实际损害,同时损害后果是由于危险物固有的危险所致而非人为因素的,则认定为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明确了 “交通事故”的含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车辆在道路上虽未发生碰撞却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交通事故认定中,若本次事故当事人不存在过错则属于交通意外事件而被认定为无责任,若存在过错则属单方发生交通事故而被认定为全责。因此,此次事件可能存在同时违反两种责任的规定而导致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面作详细分析:
  按照事故调查结果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若调查表明无人为过错,仅由于物品或运输活动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险性导致损害,例如高温天气使车内气体压力巨增导致罐体出现裂缝或其他自然原因导致槽罐车自裂进而发生爆炸。此时存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竞合的情形,受害人可择一行使请求权。如果选择前者,驾驶员是占有辅助人而不属于占有人,故应由瑞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选择后者则可以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受害人在更大程度上能获得完全赔偿。但根据《保监会(现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的规定,交通事故中认定为无责任的,该被保险车辆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远少于交通事故认定为有责任时的赔偿限额。二是若非由于液化石油气自身不可避免的易燃易爆特性所致,而是存在驾驶员操作不当等本可以通过更加谨慎小心的态度予以避免的人为原因,事故责任认定属单方发生交通事故而负全责,则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保险公司和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有责任时的交强险赔偿限额进行赔偿,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10000元、10000元、2000元。此情况下受害人的完全赔偿率更高。三是危险物固有危险和行为人违反规定存在过错结合导致损害后果,与情况一类似,公司作为占有人仍应承担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同时要对驾驶员在处理危险时的过错行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亦可由保险公司按照有责任时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先行赔偿。
  其次,瑞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民法典》尚未生效,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为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按照前述三种情况分析,在驾驶员存在过错时构成侵权责任,作为用人单位的瑞阳公司应当对其雇员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又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时与瑞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赔偿后可以进行追偿,但司机已遇难,故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保险事故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侵权人对受害人赔偿的角度,包括交强险和危险货物承运人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35条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第三者责任险系法定强制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又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果瑞阳公司和相关保险公司被同时起诉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瑞阳公司予以赔偿。同时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由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重大、人员伤亡严重,保险金及时赔付和相关抢救费用及时垫付尤为重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第31条的规定,如果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和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先行垫付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从受害人角度,周围因爆炸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可以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赔偿。例如,受害人可以依据车辆损失险要求保险人对受损车辆本身损失给予赔偿。关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应按照《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等问题的意见》(台中法〔2019〕230号)的规定,即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应赔偿金额。若受害人能够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应统计数据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
  最后,若存在环境污染应由瑞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目前环保部门对事故现场周围空气、水体的初步监测结果中暂未发现明显污染现象。但因环境污染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持续性和潜伏性,若此后该爆炸导致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因污染者属于瑞阳公司的雇员且在执行运输任务期间因过失造成污染的,则由瑞阳公司承担替代责任。受害人应就其人身和财产损害进行证明,可请求赔偿的财产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例如河流污染导致鱼苗死亡,以及间接损失,例如为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
  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中增加了生态破坏责任和环境修复责任,其规定包括有具体受害人的环境污染损害和无具体受害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为破坏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提供实体法依据。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此次事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瑞阳公司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四)政府与社会救助
  首先,政府救助的法理及资金来源。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属于基本人权,对于突发事件而言,主要体现为通过国家和社会的救助使生存条件获得基本保障的权利。突发事件发生后,侵权人缺位或赔付能力不足时,政府先行垫付,垫付款转为责任人对国家的债务, 由政府在破产程序中追偿。对不能追偿的部分, 转化为政府对受害人的救助,符合基本人权保障要求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这并非侵权人无法赔偿情况下填补损失的唯一的手段,也不应该成为主要的手段。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1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又据《预算法》的规定,地方应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该支出纳入预算先行支付的范围,即该预算草案在本级人代会批准前可以进行拨付。《浙江省公共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中规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台州市临时救助办法》中明确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分成的部分、上年度结余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
  其次,政府救助工作的事项和标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47条、第49条的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规定临时救助适用于本省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该办法第14条是关于临时救助标准的规定,即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因火灾等情形,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而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确定。《台州市临时救助办法》与其上位法规定的标准一致并相应地对救助申请和审批进行了细化。
  在以往重大事故责任方无力赔偿巨额损失时,政府针对人身损害、房屋、机动车和室内财产损失问题出台赔偿标准并给予及时救助。具体表现为:
  (1)关于死亡和伤残赔偿金。2010年上海“ 11·15”火灾事故中责任方提出的赔偿方案主要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除此之外,政府分别按照遇难者、不同伤残鉴定等级的伤残人员和一般受灾人员的类别发放不同标准的综合帮扶金,即遇难者每位发放10万元,对经鉴定伤残等级为1—5级、6—10级、受伤住院治愈而不构成伤残的人员,分别按照每位3万元、2万元、1.2万元的标准发放,一般受灾人员按照每位1万元的标准发放。伤残赔偿方面,天津港爆炸事故中对轻伤未致残人员免去医疗费并给予误工费、交通费等生活费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包括五项补助:住院治疗医疗费、伤残救助金、抚养对象的生活费、综合帮扶救助金(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等生活补助)、一次性伤残抚慰金;(2)关于房屋损失,响水“3?21”爆炸事故《告居民书》中明确市县两级政府派出维修队伍上门修缮,自行修缮的,根据政府补助标准进行补助,无法修复的,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搬至新型社区,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将给予三个月过渡期房租补贴;天津港爆炸事故按照住宅事故前市场评估价同居民购房合同价相比的高值乘以1.3确定收购价格,其中“0.3”倍是由区政府指定的房屋管理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先行代偿的一次性综合赔偿费;上海 “ 11·15” 火灾事故中赔偿方式为房屋修复赔偿、货币赔偿等,货币赔偿方式按照每户房屋货币赔偿总价=每户原房屋市场评估价×(货币赔偿均价÷事故地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均价)计算。房屋修复赔偿方式为另给予原房价值 30% 的赔偿额鼓励回迁, 也是一种 “ 评价损” 赔偿;(3)关于家庭动产损失,上海 “ 11·15” 火灾事故室内财产的评估范围包括室内装修、家具、家电及洁具、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等,按照受害者自选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结果赔偿。天津港爆炸事故对经评估后的室内财产给予货币补偿,赔偿价格原则上参照当地工程造价信息、购置发票、装修协议、市场价格等进行综合确定。对非运营机动车未投保不计免赔条款的,车主需提供证明材料后由该区金融服务局委托代偿。对未投保商业车损险的,由该区金融服务局委托人保公司代为查勘定损,按照商业车损险的责任范围定损,并到指定4S店免费修理。
  最后,本级政府以外的力量参与救助。其一,可由上一级或其他地区人民政府支持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0条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因突发事件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失,仅依靠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自身的资金、物资和技术能力,可能无法独立完成事后的恢复重建工作。此时,上一级政府根据下一级政府的请求提供相关支持,还可以组织其他地区为该地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帮助,例如在施救中调遣省地两级专家参与救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其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43条,政府鼓励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帮扶项目,或者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在上海 “ 11·15” 火灾事故中,以社会捐助方式对受害者进行爱心帮扶:对遇难者每位帮扶20万元,伤残1-5级、6-10级、受伤已治愈的人员, 每位分别帮扶7、4、2万元。天津港爆炸事故中,当地十几家房地产企业组成社会责任联盟,对居民愿意出售的房屋进行购买。当地区政府按照住宅事故前市场评估价同居民购房合同价相比的高值确定收购价格。各银行机构对因事故影响暂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暂不催收、罚息、作不良记录,允许贷款合理展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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