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化!长江上又有一段航路即将实施分道航行规则了!
2019/2/22 10:16:12     来源: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附《长江上游界石盘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段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游界石盘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航段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长江干线界石盘(长江上游航道里程824.7千米)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下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050.3千米)之间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

  正在执行公务、搜寻救助、航道日常养护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船舶在界石盘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下沿航段应当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上行船舶航路在左岸(北岸)一侧时,上、下行船舶互会左舷;上行船舶航路在右岸(南岸)一侧时,上、下行船舶互会右舷。

  会船时,船舶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五条顺航道行驶的上行船舶需要横驶时,应当在横驶区内进行,并应加强联系,主动避让下行船舶。

  第六条横驶区(附录一)终点与上游相邻横驶区起点之间的航道一侧为上行船舶航路,界石盘至合江一桥右#3(长江上游航道里程828.0千米)右岸(南岸)一侧、乌木咀(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049.6千米)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右岸(南岸)一侧全年为上行船舶航路;航道中间或另一侧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七条船舶驶入控制河段(附录二)前,应当用甚高频无线电话8频道向信号台报告船名、船位、船长、载量、主机功率、航速等内容,并密切注意控制河段内船舶动态。

  船舶通过控制河段必须服从信号台的指挥,并遵守:

  (一)大型船舶必须按信号台揭示的通行信号通过控制河段;

  (二)信号台揭示上行通行信号时,下行小型船舶不得驶入该控制河段;

  (三)信号台揭示下行通行信号时,上行小型船舶限白天可驶入该控制河段,但不得占用大型船舶下行航路。

  第八条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附录三)时,应当及早联系, 统一避让意图,在规定地点等让,并遵守:

  (一)禁止船舶夜间会船;

  (二)禁止大型船舶间会船;

  (三)大型船舶上行通过时,禁止下行船舶驶入该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

  (四)大型船舶下行通过时,上行小型船舶白天可驶入该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但不得占用大型船舶下行航路。

  第九条禁止船舶在严禁会船水域(附录四)会船。

  禁止船舶在控制河段、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和严禁会船水域追越或并列行驶。

  第十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五)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

  第十一条 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上行。

  第十二条 船舶正常航行时,上行船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下行船舶航速不得低于10千米/小时,并不得慢(停)车淌航。

  禁止船舶在控制河段、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严禁会船水域和桥区水域吊滩。

  第十三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临时锚地、应急停泊区(附录六)内停泊。

  因恶劣天气、机器故障、遇险等需要紧急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因进出临时锚地、应急停泊区、支流、汊河及靠离码头等需穿越航路时,应不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四条驶入控制河段或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的小型船舶,白天应当在桅杆横桁易见处显示边长0.8米白色等边三角锥体号型一个,夜间应当在桅杆显示能见距离不小于2千米、频率为每分钟60闪次的白色环照灯一盏。

  第十五条船舶航行中,应当在甚高频无线电话6频道正常守听,并按规定进行联系,准确通报船位。

  第十六条除应急抢险外,禁止船队以吊拖方式航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横驶区,是指对应过河标(点)连线上、下游各300米之间,供上行船舶横驶的水域。

  (二)控制河段,是指受航道、通视条件限制及水流影响,以致会船困难,由信号台指挥船舶通行的水域。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河段,是指受航道、通视条件限制及水流影响,以致会船困难的水域。

  (四)严禁会船水域,是指受航道、通视条件限制及水流影响,不能满足安全会船的水域。

  (五)警戒区,是指由于通航环境复杂、船舶横越活动频繁,要求船舶通过时必须予以特别警惕的特定水域。

  (六)大型船舶,是指船队或船长60米及以上的单船。

  (七)小型船舶,是指船长60米以下的单船。

  (八)横驶,指上行船舶在横驶区内由一侧航路驶向另一侧航路的行为和过程。

  (九)会船,是指航行中船舶相遇驶过的情况。包括对遇、交叉相遇、追越等不同情况。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规则附录有关内容若有变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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