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延误致订单泡汤 顺丰:不可预见性损失不予赔偿
2017/12/4 14:03:58     来源:央广网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因为快递的延误,导致自己丢失了一笔高额订单,这个损失该不该由快递公司承担?河北省邢台市的张女士反映,70多万元的业务订单由于快递延误而泡汤,自己损失了近7万元的收入,而快递公司拒绝赔偿。
  2017年9月7日,张女士收到了一个顺丰快件,打开后发现是邢台市一位客户发来的近70多万元的业务订单。看到订单,张女士欣喜若狂,因为这单生意能为自己带来7万元的收入。
  然而,张女士开心得过早了。在随后的电话沟通中,这位客户告诉张女士,由于长时间得不到回复,他已经将订单交给他人。原来,快递单上的寄件日期是8月28日,距离张女士签收的日子已经过去了10天。
  张女士说:“平原县距离邢台只有60公里的距离,而我的快递居然用了10天,我要求顺丰补偿我订单的损失。”
  经过多次沟通,顺丰速运表示只能为张女士提供1500元的补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就相关话题做出分析解读。
  经济之声:首先,10天时间是不是已经远远超过了快递行业规定的送达标准?我国的快递服务对投递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多长时间算延误?延误的赔偿又是怎么规定的?
  芦云:“有一个基本的行业共识,同城快递的投递时间一般是24小时,而国内异地的快递是72小时。同城快件彻底延误的时间最长是三天,国内异地的快件彻底延误时间是七天。按照这个标准规定,延误的赔偿应当是免除本次的服务费用,延误导致货品价值丧失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毁损进行实际赔偿。”
  2017年11月1日,顺丰速运回复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失分为可预见性损失和不可预见性损失。张女士托寄物的标书和样品都可以作为可预见性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顺丰将根据市场价进行合理赔偿。但对于张女士所说的预期收益,属于不可预见性损失,一般不支持赔偿。
  经济之声:现在这个事情最大的争议就是,快递公司是否要承担延期造成的间接损失?在这个方面,法律上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芦云:“关于快递赔偿的法律,首先我们有一个快递业市场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如果双方对于赔偿有约定的,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一种是有保价的,一种是没有保价的,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去赔偿,没有保价的应当按照《邮政法》和《合同法》去执行。《邮政法》适用的一个大前提是普遍的邮政业务,在实践中,我们通过网络购物或者快递,大多不是普遍的邮政业务,这种情况就要按照《合同法》进行主张。
  《合同法》有货物运输合同专章规定,其中规定,如果对于所托运的货物有毁损,或者丢失情况的,首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进一步达成一些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条款去确定赔偿的价格;如果没有办法确定的,要依据货物所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这其中存在一个举证责任,涉及到间接损失的,间接损失的利益是多少,这个间接损失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这些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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