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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必须承担哪些义务?
 
     
 
法律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
(2)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对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择大者计费的货物,应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对笨重长大货物,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
(3)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执行;没有统一包装标准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需要随时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装;
(4)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
(5)在托运货物的当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付请运输费用;
(6)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应提出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定的保价费;
(7)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以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
(8)按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提供有关的证件;
(9)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物,应派人随船押运;
(10)托运危险物品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拖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按规定提供被拖物的技术资料。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配合拖轮保证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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