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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收货人备应承担哪些义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承运人在履行水路运输合同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但按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2)对承担货物的运输、驳运、保管及交接等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源质量;
(3)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对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和复查;如不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原转、原交。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和复查,准确计费;
(4)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对不能确定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
(5)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
(6)按照船舶甲板货物运输规定,谨慎配装甲板货物;
(7)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应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
拖带运输货物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被拖物的技术资料和航道、气象等条件,调配适当的拖轮。
收货人在履行水路运输合同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1)接到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同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
(2)按规定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托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款,应在提取时一次付清;
(3)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清扫干净;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按箱施封的货物如发现舱封、箱封有异状,收货人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交接时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提货单上签章后,运输合同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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