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或者迁移渡口,也不得渡客"。
渡船管理
1、"三无"船舶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2、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规定"今后各厂(点)制造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必须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技术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生产,船舶造好后,必须经过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船只,不准出厂;私自建造、私下交付使用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渡口规则
1、必须在渡口两岸和每一渡船的显著位置上标明载客定额和载货定额,严禁超载。
2、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不得抢渡;上船后要听从船工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遇洪水暴发、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
4、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
5、严禁残、病和醉酒的船工驾船。
6、为了维护安全,乘客和船工都有责任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渡运中"三固定"
1、渡工固定;2、渡船固定;3、渡口位置固定。
渡运中"六不渡"
1、无证、无照或证、照过期不渡;
2、超载(超客)、装载不良不渡;
3、船况不良或船舶工属具、设备不齐、损坏不渡;
4、人和大牲畜或危险品混装不渡;
5、遇狂风、暴雨、浓雾、视线不清及洪水停航期不渡;
6、船工不齐或饮酒不渡。
乘客渡运须知
1、按先后秩序上下船,不得拥挤;
2、在船上必须听从渡工指挥;
3、不准在船头、船尾处长期逗留,以免妨碍渡工操作;
4、不准将手、脚伸出船外嬉水;
5、不准在船上打闹斗殴;
6、不准携带危险品上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