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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成设备及委托杂项作业费
货方或船方租用港口的船舶、机械、设备,委托港口工人进行杂项作业,均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它杂项作业费率规定的费率计收费用。 租成港口设备,按租用设备的数量、马力、负荷吨及使用时间计算。 其它杂项作业包括码头供水、一般扫舱、特殊平舱、拆防护板、倒垃圾、污水处理等。 对溢收或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或补的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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