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修方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按合同约定要求托修方送修车辆和向托修方收取维修费用。其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有:
(l)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修竣的车辆;
(2)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按规定向托修方提供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3)按合同约定的车辆交付修竣的车辆,并向托修方提供竣工的出厂合格证;
(4)合同规定由承修人提供维修车辆所需材料的,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及时提供;
(5)在维修过程中,按车辆维修技术标志(或条件)修车;
(6)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修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完成维修任务,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维修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7)必须向托修方承诺质量保证;
(8)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车辆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