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颁布文号 浙交[2001]299号 颁布时间 2001-07-25
1、 宗旨
为了加强对汽车驾驶员培训业户的管理与监督,促进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便于建立统一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实行社会办学、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进一步适应高速发展的交通运输事业,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 交公路发〔 1995 〕 246 号 ) 和《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 班 ) 开业条件》 ( 交公路发〔 1995 〕 1079 号 ) ,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开业技术条件。
2、 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2、 1 本条件规定了从事汽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时须具备的设施、设备、教员、教学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基本教学条件及经营性教练场地开业时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2、 2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汽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和为汽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有偿使用的经营性教练场 ( 海岛、偏远山区可作适当调整 ) 。
2、 3 本条件是《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驾培管理机构 ( 以下简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 对培训业户和经营性教练场进行开业审查、年度审验、新增培训项目、培训类别与培训能力审核的依据。
3、 分类条件、培训业户分为二类。
3、 1 一类培训业户:具有 50 辆以上 ( 含 50 辆 ) 教练车并符合《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基本条件表》 ( 见附表 ) 中的有关要求。可从事各类车型驾驶初学、增驾、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和教员执教上岗培训。
3、 2 二类培训业户:具有 20 辆至 49 辆 ( 含 20 辆 ) 教练车并符合《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基本条件表》 ( 见附表 ) 中的有关要求。可从事除大客车和无轨电车以外的各类车型驾驶初学、增驾、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和教员执教上岗培训。
为本单位内部职工培训职业驾驶员,须经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临时开班培训。
4、 组织条件
4、 1 完善的章程;
4、 2 法人代表;
4、 3 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
5、 教练场地和停车场
5. 1 培训业户必须具备固定的教练场地或租用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的公用型教练场地,租用场地须签定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5. 2 驾驶教练场地与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地面平整坚实 ( 可供晴雨天使用 ) 。
5. 3 教练场面积按每车位 200 平方米核定,但总面积不得少于:一类 10000 平方米,二类 4000 平方米。
5. 4 停车场应满足教练车按序停放和出入要求。
6 、教室与维修车间
6. 1 理论课教室与维护、排故教室须单独设置,教室应满足教学的要求,采光、通风、照明良好,安全、消防等设备、设施须符合有关规定。
6. 2 理论课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1 2 平方米,单个教室最大容量不超过 60 人,并备有必要的教学用具。
6. 3 维护、排故实习操作实验室应配备排故发动机台架、主要教练车型的拆装用整车、教学挂图或示教板,备用电教设备和与统编教材配套的驾驶、拆装、维护、排故等电化教学录像 (VCD) 片。
6. 4 培训业户须有 100 平方米以上的维修车间,并配有小修和一级维护作业项目所需的设备和维修人员。
7、 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
7. 1 各类培训业户须有相应的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
7. 2 住读生宿舍人均建筑面积在 2 5 平方米以上。
7. 3 食堂人均建筑面积在 1 6 平方米以上。
7 4 有内部浴室。
8、 教练车辆
8. 1 教练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97) 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 (JT/T198 F95) 规定的二级车标准以上。
8. 2 教练车辆必须安装相应的副制动器、副方向盘 ( 大客 ) 和其它安全防护装置,驾驶室车门两侧必须喷涂培训业户名称和自编号。
货车教练车车厢必须配装车棚、固定的座椅和上、下扶梯。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辆。
8. 3 大型教练客车车长 8m 以上,轴距 3 9 米以上;大型教练货车车长 6m 以上,轴距 3 6 米以上;小型教练车辆,车长 3 3 米以上,轴距 2 3 米以上,轮距 1 3 米以上。
8. 4 教练车与学员人数配备比例:大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 8 人;小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 6 人;其他机动车按车型和驾驶操作小时计算配备学员人数。
8 . 5 培训业户必须按教练车总数的 10% 配备机动教练车。
9 、人员条件
9 . 1 培训业户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必须具备汽车专业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及三年以上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资历。
9. 2 驾驶操作训练工作的负责人须具有汽车专业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9. 3 教员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教员准教证》。教员须持《教员准教证》执教。
9. 3. 1 理论教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本专业教学能力;每人任课科目不得超过 2 门。
9. 3. 2 维护、排故实习操作教员须具有汽车驾驶或维修专业技校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9. 3. 3 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汽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及教学能力,并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9. 3. 4 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员,除 9 3 3 要求外,还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5 年以上驾龄或 10 万千米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9. 3. 5 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员,除 9 3 3 要求外,还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7 年以上驾龄或 15 万千米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9. 4 培训业户须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9. 5 以 48. 64 位学员为一教学班,配备一名班主任。
10 、教学管理
10 . 1 必须使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
10 . 2 具备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 包括教学实施计划、授课计划、教练计划等 ) 、学员学籍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教员档案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考核制度等。
11 、安全、保卫、消防符合有关规定。
12 、经营性教练场
12 . 1 具备容纳 100 辆以上教练车辆同时教练的能力。
12 . 2 具备 5 千米以上教练道路,车辆密度 20 辆 / 千米以下。道路标准四级以上,并具有上下坡道、弯道和桥梁。各类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齐全有效。
12 . 3 具备 40 个以上穿桩车位,每一个车位大型货车 350 平方米以上;大型客车 400 平方米以上,小型汽车 250 平方米以上。
12 . 4 具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和生活设施。
13、 资金
13 . 1 一类培训业户和经营性教练场必须具有二十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二类培训业户和经营性教练场必须具有十万元以上流动资金。
13 . 2 各类培训业户在开业时必须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14、 附则
14 . 1 本条例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14 . 2 本条件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省厅其他规定与本条件有抵触的,以本条件为准。
附表:
浙江省汽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基本条件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