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颁布文号 浙交[2001]237号 颁布时间 2001-06-13
一、为加强对《浙江省暂扣车辆凭证》 ( 以下简称暂扣凭证 ) 的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暂扣凭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管理和发放。
三、暂扣凭证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申领、专人保管的管理制度。
四、暂扣凭证的使用,仅限于暂扣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严禁超范围使用暂扣凭证。
五、暂扣凭证签发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有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签发暂扣凭证必须经县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道路运管机构领导批准。填写时,要求内容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不准延期和续签,并做好现场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
七、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暂扣凭证收回,及时存档,以备查考。
八、对暂扣的车辆及车上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严禁使用暂扣车辆。
九、本《规定》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
附件:
浙江省暂扣车辆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