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颁布文号 财综[2001]48号 颁布时间 2001-06-26
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杭州市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问题的函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经查,财政部、国家计委已于 2001 年 5 月中旬分别收到你省报备案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 浙财综字〔 2001 〕 42 号 ) 。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1999 〕 94 号 ) 的规定,已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鉴于杭州市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是从 1995 年开始的,为清理整顿前已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工作已于 2000 年底结束。杭州市对 1992 年底前行政审批的城市出租汽车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已经你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因此,杭州市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是符合国办发〔 1999 〕 94 号文件有关规定的。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