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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快速旅客运输管理规定(试行) 

 
 

(1998 年 10 月 14 日省交通厅浙交〔 1998 〕 401 号 )

第一条 为了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不断满足旅客方便、及时、舒适的要求,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快速旅客运输 ( 以下简称“快速客运”是指在通行能力较好的普通道路上使用高档车型,实行集约化经营,具有一定发车密度,途中不上下客,承诺优质服务的快速班车客运。

第三条 快速客运的发展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按照加强运力宏观调控,优化运力结构,提高企业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引导企业以资产为纽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运输生产规模经营、集约管理、规范服务。

第四条 申请从事快速客运除必须具备《浙江省道路旅客开业审批管理规定》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经营快速客运班线的业户需具有经营班线旅客运输 5 年以上资历。

2 快速客运班车必须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驾驶员,驾驶员必须具有 3 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并安全行驶 8 万公里以上,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取得培训合格的上岗证书,并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3 运力选用高档客车 ( 中客参考车价 20 万元以上,大客参考车价 60 万元以上 ) ,车辆统一喷涂快速客运标识,快速客运标识包括“浙江快客”和“ QUIK ”中英文字样、标识图案,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申请从事快速客运的经营业户,其客运班线审批按照《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同时在申报快速客运班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2 由县级以上运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证明。

3 经营各方签订的经营协议、经营各方和起讫地客运站签订的快速客运班车服务承诺及实施办法。

第六条 发展快速客运班车以优化现有运力结构为主,被调整运力自行消化解决。对道路条件较好,旅客流量较大的营运班线将适当限制其营运班车更新,鼓励引导适线班车改造发展快速客运。

快速客运班线在半年统计期内平均实载率超过 70% 时,允许申请新增运力。

第七条 快速客运班线审核批准后,办理进站手续,单独核定发车时间,喷涂快速客运标识后,核发道路客运营运线路标志牌和线路核准证 ( 卡 ) ,快客线路统一命名为“浙江快客××线”。

普通班车经营业户不得在普通客运班车上使用快客有关标识,误导旅客。

第八条 快速客运经营业户及相关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汽车旅客运输服务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 ( 试行 )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浙江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第九条 快速客运实行承诺服务,承诺内容主要包括:准点发车、按时到达;安全直达,途中不上下客;车辆完好清洁,规范服务;违诺赔偿,举报有奖。客运站和营运车辆均应公布承诺电话和监督电话。承诺电话为起讫两地客运站电话,负责受理旅客投诉,办理投诉赔偿,并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监督电话为车籍地运政管理部门电话,督促承诺方履行承诺。

第十条 为快速客运班车提供发车服务的必须是二级以上客运站。客运站需设立专门的候车室 ( 区 ) ,开辟“绿色通道”,并在票价时刻表上注明快速客运,以方便旅客选择购票、候车和乘车。

第十一条 对运距较长的快速客运班线,应在合适地段选择途中服务站,方便旅客。途中服务站要求做到基本服务设施完备、环境整洁、服务周到,具体标准另行制定。途中服务站由经营业户提出申请,按线路审批管理权限由相关运政管理机构择优审定。

第十二条 对未达到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快速客运班车,运政管理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延期年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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