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8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413号印发)
第一条 根据《关于全省养路费收入实行超收分成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4〕61号),自2003年起,我省公路养路费收入实行超收分成,为规范公路养路费超收分成资金(以下简称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监督暂行办法》、《关于全省养路费收入实行超收分成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根据“确定基数、环比递增、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办法,确定全省2003年、2004年、2005年公路养路费(不含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下同)征收基数;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下达各市征收基数;各市下达所属各县(市、区)征收基数。
第四条 公路养路费年度征收数超过年度征收基数的,超收部分扣除水利基金和公安补贴后实行省与市、县(市、区)五五分成。
第五条 省分成资金用于国、省道公路建设(含交通科技信息及先进装备设备)的经费不低于70% ;用于交通六大工程和公路稽征征收的业务经费控制在30%以内。
第六条 省分成资金业务经费由省交通厅掌握使用,主要用于:
1.补充公路养路费稽征的业务费不足(含科技装备);
2.公路养路费稽征的目标奖励;
3.组织实施交通“六大工程”的目标奖励;.
4.经厅批准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七条 各市(本级)、县(市)分成资金的80%专项用于市、县(市、区)的公路建设 ;用于市、县(市、区)公路稽征部门的征收业务费控制在20%以内。
第八条 各市(本级)、县(市、区)分成资金的征收业务经费部分用于以下项目:
1. 补充公路养路费稽征的业务费不足(含科技装备);
2. 公路养路费稽征的目标奖励;
3. 其他经批准的项目。
第九条 分成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当年实现的公路养路费超收分成资金列入次年的分成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条 年度末,省交通厅将市、县(市、区)分成资金额度下达给各市交通局(委),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按分成资金额度和分成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编制年度分成资金支出预算。各市交通局(委)审核汇总市本级与所属县(市、区)年度分成资金支出预算后报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 省交通厅审核汇总省本级与各市、县(市、区)年度分成资金支出预算,报经省财政厅审定,并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分成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将联合下达的年度分成资金一次核拨到省交通厅与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后,根据联合下达的分成资金支出预算,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分成资金支出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分成资金支出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审定的分成资金支出预算,按预算规定的项目内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分成资金支出预算单位应设立一级和二级会计帐户,核算分成资金的收入、拨付、支出、结存。
第十六条 年度分成资金支出决算按《关于印发〈养路费收支预、决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1997〕497号)单独编报。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县(市、区)年度分成资金支出决算报市交通局(委);市交通局(委)负责汇编市年度分成资金支出决算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全省年度分成资金支出决算的相关部分并入全省年度公路养路费支出决算。
第十八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分成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局(委)负责市与所属县(市、区)分成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交通局(委)负责县(市、区)分成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分成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分成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关于全省养路费收入实行超收分成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4〕61号)开始施行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