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0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415号)
现将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实施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交通局(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二、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申请丙级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在向省交通厅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向企业注册地的市交通局(委)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市交通局(委)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
省交通厅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在向交通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向省交通厅和企业注册地的市交通局(委)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市交通局(委)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厅。
省交通厅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四、厅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厅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选定。选择专家应符合回避的要求,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专家库成员名单见附件(略)。
五、已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抓紧做好资质就位工作。
六、符合专项监理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应积极做好专项监理资质的申报工作。
七、厅于1997年11月10日印发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交〔1997〕503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函告厅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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