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CD#10〗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材料、设备供应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材料、设备供应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材料、设备的设计要求技术指标、施工图等)。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材料、设备供应活动。
(三)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材料、设备的供应活动。
(四)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的公路、水运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二)乙方供应给甲方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具备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产品登记证明、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及有相应资质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乙方供应的用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四)乙方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五)由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接受施工单位的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合同附件,与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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