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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 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以下称甲方)与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工程。

第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

第三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责任人,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勘察设计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

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甲方应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并保证乙方有与本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设计时间。

(三)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和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四)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五)甲方在开工前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图审查和设计交底,交、竣工验收应请乙方参加。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三)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四)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或水运工程建设法律、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必须保证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同时,应满足本项目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

5设计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五)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具备设计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负责人,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六)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并在开工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七)乙方应及时参加交、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六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九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设计合同附件,与工程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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