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6 月 24 日省交通厅浙交〔 1998 〕 249 号 )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98) 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J001-97)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补充标准。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二级加宽以上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和大中城市出入口的公路交通指路标志牌内容由中英文对照组成。其英文部分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采用英文。拼音和英文大写时为中文的二分之一,小写时为中文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同一技术等级公路上所有标志牌 ( 包括更新和新增标志牌 ) 采用同一标准。
第四条 指路标志里程以新改建路段实际里程为准。
第五条 省道以上公路标志牌底板采用铝合金板板面并设进口反光膜。
第六条 二级加宽以上公路的标志牌底色采用工程级反光膜,图案、文字采用高强级反光膜,二级以下公路标志牌底色、图案、文字采用工程级反光膜。
第七条 公路交通标志图案、文字必须用电脑制作,字体应一致。指路标志颜色应统一。
第八条 主要国省道干线公路施工路段的标志牌底色、图案、文字采用反光膜。
第九条 凡公路路面宽度 9 米以上、路况较好的水泥砼路面、沥青路面应划有公路交通标线。
第十条 公路路面中心线为黄色,其余为白色。色度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一级公路原则上划热熔漆 ( 车行道边缘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冷漆或热熔 ) ,其它公路根据路面情况,中心线可划热溶,其余可划冷漆。
第十二条 公路交通标线的宽度统一为 15 厘米。
第十三条 公路交通标线的漆划厚度应根据路面状况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按设计的厚度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15 条重点保障线路采用反光标线漆。
第十五条 各种公路横断面交通标线的漆划位置如下:
1. 9 14 米路面,路面中心线划黄色虚线,行车道边缘各划一条白色边缘线,行车道宽度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J001 97) 要求设定。 9 米路面两侧设硬隔离或绿化带的路面中心线设黄色虚线,路面两侧设白色车行道边缘线,中间设绿化带的 2X7 米路面,同向车道分界线划白色虚线 ( 划 2 空 4) 。
2. 无隔离的 15 米路面,路面中心线划黄色虚线,离中心线 375 米处各划一条白色虚线 ( 划 2 空 4) ,路面边缘可根据情况增设一条白色实线。两侧设硬隔离带或绿化带,两侧有辅车道的 15 米路面,应划四车道,中心线划双黄实线或单黄实线,车行道分界线划白色虚线 ( 划 2 空 4) ,车行道边缘线应划白色实线。
3. 15.5 16 米路面,两侧有无硬隔离带或绿化带都一样,中心线划双黄实线,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划白色虚线 ( 车道各划 3.75 米 ) ,车行道边缘划白色边缘实线,按 4 车道划 ( 划 6 空 9) 。
4. 中间设隔离带或绿化带的 2X7.25-2X8.5 米路面,应划双向四车道,车行道分界线划白色虚线 ( 划 6 空 9) ,车行道两侧划白色车行道边缘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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