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 如需转载 请联系浙江物流网  网址: http://www.zj56.com.cn  E-mail: wl@zj56.com.cn  电话:0571-87042715-812
 
   
 
   
 
 
 
 
 
 
 
 
 
 
 

省外承包商进浙承接公路、水运工程业务管理办法 

 
 

(1998 年 6 月 2 日省交通厅浙交〔 1998 〕 218 号 )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通建设市场,加强省外承包商进浙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进浙施工管理办法》,结合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注册地在外省 ( 市、自治区 ) 的承包商。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的省外进浙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承包商的管理工作;各市 ( 地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外承包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外承包商进浙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业务,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省外承包商进浙承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具有法人资格,进浙负责人具备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 二 ) 具有公路工程、航务工程、航道工程专业二级 ( 含 ) 以上的施工资质,乙级 ( 含 ) 以上的设计资质,乙级 ( 含 ) 以上的监理资质。

( 三 ) 已办理资信登记。

第六条 省外承包商办理进浙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业务登记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 ) 资质等级证书。 ( 二 ) 资信登记批复件。 ( 三 ) 营业执照。 ( 四 ) 近三年已建工程承包合同。 ( 五 ) 近三年已完成工程质量评定材料。

第七条 省外承包商进浙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业务,需到省交通厅领取并填报《省外承包商进浙承接交通工程业务登记表》 ( 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 ,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发给《准入证》 ( 见附件二 ) 。

第八条 凭《准入证》对具体承接项目申领《专项工程投标许可证》,《专项工程投标许可证》实行一个项目一证,一次使用。没办理《准入证》的单位不得申领《专项工程投标许可证》,没有《专项工程投标许可证》的不得报名参加投标。

第九条 《专项工程投标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厅负责开具投资在 5000 万元 ( 含 5000 万元 ) 以上新 ( 改 ) 建公路 ( 含桥梁、隧道 ) 工程和投资在 500 万元 ( 含 500 万元 ) 以上的水运工程《专项工程投标许可证》 ( 见附件三 ) ;各市 ( 地 ) 交通局 ( 委 ) 负责开具辖区内其它公路、水运工程《专项工程投标许可证》。设计和监理的《专项工程投标许可证》,由省交通厅负责开具。

第十条 实行经营管理制。省外承包商中标后,应携带中标单位批复件,到开具《专项工程投标许可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 设计、监理 ) 经营管理手册》,并要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实行年检制。省交通厅对所有在我省承接公路、水运工程业务的省外承包商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时间定在每年 10 月份。省外承包商应在每年 9 月底前报送《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 设计、监理单位 ) 经营管理手册》、《准入证》及年度总结报告,并由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市 ( 地 ) 交通局 ( 委 ) 提出审查意见。凡是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登记资格,不得再在我省承接公路、水运工程业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6 年 4 月 1 日省交通厅印发的《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交通工程管理办法》 ( 试行 )( 浙交〔 1996 〕 121 号 ) 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 版权说明 | 免责条款 | 联系我们 | 本书由鱼煮水制作 QQ:9582157
 
查看更多综合小常识 查看更多公路小常识 查看更多铁路小常识 查看更多水路小常识 查看更多航空小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