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4 月 3 日省交通厅浙交〔 1998 〕 124 号 )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并强化政府监督,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受质量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对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管理的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
第三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市 ( 地 ) 交通工程质监站在市 ( 地 ) 、县 ( 市 ) 两级交通局 ( 委 ) 、公路管理处、航运管理处建设管理部门内委聘。原则上各市 ( 地 ) 委聘 1-3 人,各县 ( 市 ) 委聘 1 人。
第四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热爱交通建设事业,有志于参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能自觉遵守质量监督人员工作守则,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原则性,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
( 二 ) 在建设管理岗位上,具有 5 年以上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的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
( 三 ) 受过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 四 ) 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五 ) 具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书。
( 六 ) 经监督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浙江省交通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申请表》 ( 见附件一 ) ,经市 ( 地 )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 ( 地 ) 交通局 ( 委 ) 签署意见,通过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考试、考核合格,报省交通厅审核同意后,由交通厅颁发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职责: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监督工作的法规、规章、规范。
( 二 ) 对委托监督的工程,按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制订监督计划,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建议、意见、办法。
( 三 ) 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对辖区内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对重大质量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管理。
( 四 ) 对辖区内的交通工程项目进行调查摸底、项目登记,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信息。
( 五 ) 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咨询等工作。
( 六 ) 参与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鉴定。
( 七 ) 办理省、市 ( 地 ) 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年终由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填写《年度考评情况表》 ( 见附件二 ) ,经市 ( 地 ) 交通工程质监站签署考评意见,并报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对考评结果优良者,市 ( 地 ) 质监站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于考评不称职的,由市 ( 地 ) 交通工程质监站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的意见,按原申报程序,由省交通厅核准,收回证书。
第八条 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每 3 年由省交通厅进行一次验证复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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