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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河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 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 浙财建字〔2004〕67号印发)

为加快我省内河挂桨机船的拆解改造工作,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交通部、财政部《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交水发〔2003〕55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政府补贴资金由中央补贴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组成,中央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在有关交通规费资金中安排,并纳入省交通厅部门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省交通厅主管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并授权省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与审核、拆解改造合同的签订、拆解改造工作的监管等组织工作。省港航管理局可将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代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补贴对象
享受我省内河挂桨机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的船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挂桨机船为2001年12月1日以前建造,且于2003年5月31日前在我省内河港航管理部门办理入港登记的钢质挂桨机船舶;
(二)挂桨机船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三)挂桨机船必须在省交通厅认可的定点船厂拆解和拆解后更新为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公布的标准型船舶,或者按规定的技术要求改建为落舱机船;
(四)改建后船舶或挂桨机船拆解后更新为标准型货船的所有人必须是原挂桨机船舶所有人,且船舶在原船籍港港航管理部门办理入港登记手续;
(五)挂桨机船在2003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拆解和拆解后更新为标准型船舶或改造为落舱机船。
四、补贴标准
(一)挂桨机船拆解更新的补贴标准
1.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1日期间建造的挂桨机船补贴标准为:
补贴金额(元)=[28000元+船舶总吨×155(元/总吨)]×系数K
2.1984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挂桨机船补贴标准为:
补贴金额(元)=[24000元+船舶总吨×155(元/总吨)]×系数K
3.1972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挂桨机船舶标准为:
补贴金额(元)=[20000元+船舶总吨×155(元/总吨)]×系数K
“系数K”的取值: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拆解完毕的,K=1;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底拆解完毕的,K=0.9;2006年度拆解完毕的,K=0.8;2007年度拆解完毕的,K=0.7。拆解补贴和更新补贴分别为上述补贴金额的50%。
(二)挂桨机船改建为落舱机船的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元)=[10000元+船舶总吨×90(元/总吨)]×系数K
“系数K”的取值与挂桨机船拆解更新补贴取值方法相同。
五、补贴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政府资金补贴的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拆解或改建前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船舶为非个人所有,则提供单位证明文件)向定点船厂所在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全部船舶证书及复印件。
(二)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由市港航管理部门复审、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各艘船舶的申请表及经确认后的船舶证书复印件报省港航管理局核准。
(三)省港航管理局作出核准意见后,下达受理申请的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将核准意见通知申请人,并与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签订《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
(四)船舶所有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船舶进定点船厂拆解或改建。在挂桨机船进行拆解或改建前,受理申请的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船证核实,拍摄船舶照片,收回全部船舶证件,并对拆解或改建工作进行监管。
(五)挂桨机船拆解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向受理申请的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提出拆解完工验收的申请。受理的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应及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编写《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受理的县(市)港航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拆解改造合同书及《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报市港航管理部门复审,由市港航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通过完工验收的船舶有关资料上报省港航管理局审核。经省港航管理局审定后,下达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代发补贴。
(六)若挂桨机船舶改建为落舱机船的,船舶所有人在改建完工后向受理申请的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提出改建验收申请。受理的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应及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编写《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受理的县(市)港航部门应及时将拆解改造合同书及完工报告书报市港航管理部门复审,由市港航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通过完工验收的船舶的有关资料上报省港航管理局审核。经省港航管理局审定后,下达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代发补贴。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改建完工验收后,到原挂桨机船船籍港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规定重新办理船舶证书。船舶所有人在所有船舶证书办妥后持《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新的船舶证书及其复印件等资料向原受理拆解改建申请的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办理补贴申领手续。
(七)若原挂桨机船拆解后更新为标准型船舶的,原挂桨机船所有人应在提出挂桨机船拆解补贴申请的同时提出更新补贴申请,由受理的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经由市港航管理部门复审、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申请更新船舶的申请表及经确认的船舶证书复印件等资料报省港航管理局审核。经核准后,通知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更新标准型船舶合同书,方可向定点船厂正式打造船舶。更新的标准型船舶须在原挂桨机船拆解完工之日起一年内建造完工。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更新建造完工的船舶进行验收,并编写《更新标准型货船完成情况报告书》,经由市港航管理部门复审、汇总后报省港航管理局审核。经省港航管理局审定后,下达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代发补贴。船舶所有人在更新的船舶建造完工后,应及时提请原受理申请的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验收并取得《更新标准型货船完成情况报告书》,再到原挂桨机船船籍港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书。船舶所有人在所有船舶证书办妥后,持船舶建造证明、《更新标准型货船完成情况报告书》、船舶证书及其复印件等资料向原受理申请的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办理补贴申领手续。
六、补贴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中央承担的挂桨机船拆解改造补贴资金,由省交通厅根据省港航管理局申报的各市、县(市)挂桨机船拆解更新改造补贴资金汇总表等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拨付至各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
(二)地方承担的挂桨机船拆解更新改造补贴资金,由省港航管理局按月根据年度预算和全省实际受理拆解更新改造船舶应支付的地方补贴金额,并附省港航管理局核准的各市、县挂桨机船拆解更新改造补贴资金汇总表等资料,向省财政厅办理申拨。经省财政厅审定后,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厅联合下达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并相应追加各市、县(市)预算指标,由市、县(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核拨给同级港航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省港航管理局应认真审核上报的拆解改建、更新船舶汇总表及相关附件,确保上报资料完整、真实。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相关资料档案,并加强审核和现场监管工作,对附件不全、手续不齐和没有落实现场监督责任人、不能确保船舶是否实际拆解、更新的船舶,不得支付补贴资金,并应确保船舶所有人实际申领补贴资金业务的真实性。
(四)所有拆解、更新船舶船名,所有人、地址、补贴金额等有关资料,应在受理地点和网上同时向社会公布,以便于社会监督。省交通厅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人员对有关资料、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
七、其他
(一)挂桨机船拆解后在规定时间内更新的标准型船舶,其更新补贴标准与拆解补贴标准的年度补贴系数相同。超过规定时间更新的标准型船舶不予补贴。
(二)改建后的落舱机船或原挂桨机船折解后更新的标准型船舶一律由原挂桨机船船籍港航管理部门办理入港登记,其他港航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入港登记和补贴手续。如属非原挂桨机船改建的落舱机船或非原挂桨机船拆解后更新的船舶,各港航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补贴手续。
(三)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与申请补贴的船舶所有人签订有关合同,如果船舶所有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港航管理部门除要追回已领取的全部补贴资金外,另要收取已领取全部补贴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建立内河挂桨机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投诉或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答复、处理。
(五)各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建立专项补贴资金审核、审批、发放、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正确使用。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工作失职等造成专项补贴资金违规发放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和拆解后更新标准型船舶的资金补贴管理所使用的《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更新标准型货船政府补贴申请表》、《更新标准型货船合同书》、《更新标准货船完成情况报告书》等文书,由省港航管理局统一印制;政府补贴资金的发放须使用省港航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专项补贴收据”。省港航管理局与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对专项补贴资金每年结算一次。各市港航管理局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港航管理局报送所属市、县(市)下年度资金补贴计划,包括下年度预计补贴挂桨机船的数量及所需资金的数额等。
(七)市、县(市)港航管理部门要建立一船一档补贴档案(档案材料包括:补贴申请表、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拆解或改建证明、新旧船舶证书复印件、补贴收据复印件等),并统一保管。
八、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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