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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业运输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

 
 

(2004年3月1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70号)

为规范《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申报资料报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领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应提交的资料
1.经核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2.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以下简称《注销证明书》)及复印件。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及复印件。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
(1)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复印件。
(2)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5.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6.企业与单船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7.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8.个体经营者还应提供责任保险证明复印件。
二、申领液货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应提交的资料
1.液货危险品船的新增运力批文。
2.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应提供《注销证明书》及复印件。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及复印件。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
(1)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复印件。
(2)光船租赁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5.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6.《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复印件,未取得的应提供公司与船舶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7.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领客船《船舶营业运输证》应提交的资料
1.新增运力和航线批准(登记)文件复印件。
2.船舶购造或买卖合同(协议)交接证明,购入国内营运船舶,应提供《注销证明书》及复印件。
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的运输船舶,应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及复印件。经拍卖购入的船舶应提供相关文件。
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复印件,未取得的应提供公司与船舶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5.旅客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6.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还应提供:
(1)委托经营管理船舶,应提供《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复印件。
(2)光船租赁船舶,应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国籍证书》复印件。
7.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8.高速客船应提供《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初始受理部门审核后交还原件,出具该资料证明转报)。
9.客滚船应提供《客滚船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程序手册》、《系固手册》、《装载手册》(初始受理部门审核后交还原件,出具该资料证明转报)。
10.经营人《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到期换发应提供:
(1)《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2)委托经营管理船舶,双方签定的委托经营合同及复印件。
(3)光船租赁船舶,应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国籍证书》复印件。
(4)客船的旅客保险证明复印件。
(5)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2.《船舶营业运输证》有关栏目内容变更换发应提供:
(1)船舶改建合同。
(2)《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3)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3.《水路运输许可证》相关栏目发生变化换发应提供:
(1)新、旧《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
(2)原《船舶营业运输证》。
4.《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损坏,要求补办应提供:
(1)《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复印件。
(2)《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申请资料的上报
(一)船舶运输经营人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港航管理机构提交(省属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跨省运输船舶、跨市运输客船向省厅港航管理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式样见附件一)及相应的申请资料。
(二)港航管理机构初次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退还有关证书原件;制作《〈船舶营业运输证〉审核表》(式样见附件二)。各审核部门将营运证申请表及审核表复印留存,申报资料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向交通部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应提交的资料:《〈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船舶营业运输证〉审核表》和本通知规定的相应申请资料。
向省厅港航管理局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应提交的资料:《〈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船舶营业运输证〉审核表》和按本通知规定中除4名主要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他相应申请资料。其中申领200载重吨以上的内河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申报资料全部由初次受理的港航管理机构报市级港航管理机构保存。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船舶营业运输证〉审核表》报省厅港航管理局,由省厅港航管理局确定《船舶营业运输证》编号后,市级管理机构签发。
六、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船舶档案,并实行一船一档。有关资料要及时归入船舶档案和水运信息管理系统备查。
七、本通知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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