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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

 
 

(2004年1月29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40号印发)

为规范船舶运输经营,促进我省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
一、经营省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包括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下同)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三、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其中内河船舶运输为职高)以上学历。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船舶机务、海务和航运经营管理业务的管理人员,不包括从事财务、行政等工作的人员。
2、企业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并与企业签订期限为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个体经营者应取得《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船舶保险或责任保险。
4、经营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企业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最高管理层人员是指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船长和总轮机长。最高管理层人员可以兼任企业的海务或机务主管职务。海务、机务主管是指海务、机务部门负责人。海务、机务主管及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管理人员。
四、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
投入营运的船舶应符合国家和省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营运和技术标准,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六、经营客船运输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并办理责任保险。
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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