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7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14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从事沿海、内河及其它通航水域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旅游船运输、高速客船运输、客滚船运输,下同)经营资质评估管理。
第三条 以下事项必须进行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
(一)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筹建、开业。
(二)新建造、购买、租用和接受委托经营管理投入营运的客船。
(三)变更经营范围。
(四)列入橙色警告、红色警告的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其经营客船。
第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和船舶的经营资质评估工作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评估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管理部门在进行经营资质评估时,应组成由3名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人员参加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并指定1名组长。
第六条 评估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水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资质、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调查、核实;
(二)组织对经营资质进行全面评估;
(三)提出评估意见,制作评估报告。
第七条 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估小组组长: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或工程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水路运输管理3年及以上,熟悉水路旅客运输业务;
3、通过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组织的评估业务培训、考试并取得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二)评估小组组员: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具有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或工程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水路运输管理2年及以上,熟悉水路旅客运输业务。从事水路运输管理工作15年以上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3、通过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组织的评估业务培训、考试并取得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三)经营资质评估小组的评估人员组成可视情况,邀请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评估。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经营资质评估工作应根据经营旅客运输的审批权限确定:属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管理部门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厅港航管理局评估小组进行复评;
属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管理部门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列入橙色警告、红色警告的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其经营客船,由市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将报告抄报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评估小组对申请事项的评估,应根据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召开评估小组会议,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评估;制作“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报告”(见附件1),并加盖 “××管理部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全面详尽,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概况;
(二)对照经营资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进行详细阐述;对有关问题进行点评;
(一)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估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估资格。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按规定作出答复、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浙交〔2002〕352号)同时停止施行。
(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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