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7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13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从事沿海、内河及其他通航水域液货危险品运输(包括油船运输、散装化学品船运输和液化气船运输,下同)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
第三条 经营资质评估范围:
(一) 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筹建、开业;
(二) 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三)列入红色警告的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
第四条 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工作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评估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管理部门在进行经营资质评估时,应组成由3名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人员参加的评估小组,并指定1名组长。
第六条 评估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的经营资质、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调查、核实;
(二)组织对经营资质进行全面评估;
(三)提出评估意见,制作评估报告。
第七条 资质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估小组组长: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或工程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水路运输管理3年及以上,熟悉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从事水路运输管理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3、通过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组织的评估业务培训、考试并取得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二)评估小组组员: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具有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或工程师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水路运输管理2年及以上,熟悉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
3、通过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组织的评估业务培训、考试并取得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三)经营资质评估小组的评估人员组成可视情况,邀请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评估。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经营资质评估工作应根据经营液货危险品运输的审批权限确定:属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管理部门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评估小组进行复评;
属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管理部门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列入红色警告的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由市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抄报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评估小组对申请事项的评估,应根据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召开评估小组会议,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评估;制作“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见附件1),并加盖 “××管理部门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评估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全面详尽,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概况;
(二)对照经营资质条件,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进行详细阐述;对有关问题进行点评;
(三)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评估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估资格。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按规定作出答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浙交〔2002〕426号)同时停止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