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6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10号印发)
一、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省内河营运货船的一般技术标准和基本营运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登记或要求营运登记在我省江河、湖泊、水库及其它内河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货运船舶。
2 定义
本标准所称货船是指专门用于装载货物的营业性运输船舶。
3 类型划分
本标准将货船按其营运特性和营运方式划分为散货船(包括矿砂船)、液货危险品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其他货船三类。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技术要求
4.1.1 船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海事主管机关规定的对各类货船的要求。
4.1.2 船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各类货船标准化船型的要求。
4.2 基本营运条件
4.2.1 船舶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4.2.2 船舶必须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4.2.3 营运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适任船员;船员必须持有海事部门颁发的有效适任证书。
4.2.4 营运船舶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船舶营业运输证书。
4.3 船舶材质及推进动力要求
4.3.1 新投入营运船舶的材质不能为水泥质、木质。
4.3.4 新投入营运的船舶不能以挂桨机作为动力。
4.3.3 本标准颁布前已批准从事营运的水泥船必须于2004年12月31日前淘汰。
4.3.4 本标准颁布前已批准从事营运的钢质挂桨机船舶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淘汰。
4.4 船容船貌要求
4.4.1 船体外观整洁,无严重锈蚀或大面积脱漆。
4.4.2 船名、船籍港标识清晰、醒目。
5 安全要求
5.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禁止超载航行。
5.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搞好防火、防盗、防落水工作。
5.3 船上安全标志齐全、明显,关键部位设立警示牌。
二、散货船营运技术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我省内河营运散货船的有关设备设施配备、船龄、船况、船型、安全等方面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登记或要求营运登记在我省江、河、湖、库区等水域的普通货船。
2 定义
散货船是指是用于装运散装货物(包括矿砂)的船舶。
3 基本要求
散货船须符合本标准《通则》4。
4 船龄要求
4.1 营运散货船的船龄年限为33年。
4.2 新增、更新投入营运散货船的船龄不得超过28年。
5 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通则》5。
三、液货危险品船营运技术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我省内河营运液货危险品船的有关设备设施配备、船龄、船况、船型、安全等方面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登记或要求营运登记在我省江、河、湖、库区等水域的液货危险品船。
2 定义
液货危险品船是指装运食用油船、原油及成品油、化学品和液化气的船舶。
3 基本要求
除特别说明者外,基本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通则》4。
3.1 营运船舶须持有《安全管理证书》。
3.2 应配备足够的通信、消防、防污等设备。
4 船龄要求
4.1 营运液货危险品船的船龄年限为31年。
4.2 新增、更新投入营运液货危险品船的船龄不得超过26年。
5 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5.1 设施设备应按有关船舶建造规范配置。
5.2 货舱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3 应设有简易、安全、快捷的通道。
6 安全要求
除特别说明者外,安全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通则》5。
6.1 船舶标有明显的装运液货危险品标志。
6.2 船舶应严格按规定配设消防设施。
6.3 船舶设有明显的禁烟火标志。
6.4 应制订船舶航行、装卸货物时应急情况处置预案。
7 卫生要求
7.1 食用油船的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对食品储运的卫生要求。
四、其他货船营运技术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我省内河营运其他货运船舶的有关设备设施配备、船龄、船况、船型、安全等方面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登记或要求营运登记在我省江、河、湖、库区等水域的其他货运船舶。
2 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其他货船是指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和推轮等。
3 基本要求
其他货船须符合本标准《通则》4。
4 船龄要求
4.1 营运其他货船的船龄年限为35年。
4.2 新增、更新投入营运其他货船的船龄不得超过29年。
5 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通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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