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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运运力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2日 省交通厅 浙交〔2004〕2号印发)

第一条 为实施水运强省工程,支持我省海运运力发展,做好《水运强省工程的补充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海运运力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
1、扶优扶强的原则
2、鼓励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的原则
3、优化运输结构的原则
4、支持客运船舶更新、发展的原则
5、技术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 补助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在我省注册的海运企业在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购造特种运输船舶、大吨位运输船舶、高速客船、客滚船、普通客船和旅游船的贴息补助。
第四条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贴息补助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省注册的海运企业,其在我省登记的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5000载重吨以上或特种运输船舶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3000载重吨以上。
2、申请海运运力发展补助资金的船舶必须满足:船龄在12年以内、载重吨在1000吨以上的特种运输船舶;船龄在10年以内、载重吨在8000吨以上或船龄在15年以内、载重吨在1万吨以上的普通货船;新造的高速客船(每客位造价5万元以上)、客滚船(每总吨造价1万元以上)、普通客船(每客位造价在1万元以上)和旅游船(每客位造价6万元以上)。上述船舶须是新造或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外购买在我省登记的。
3、企业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上年度至申请日上一季度的各项港航规费。
4、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五条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贴息补助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省注册的海运企业,其在我省登记的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1万载重吨以上或特种运输船舶自有运力总规模达到5000载重吨以上。
2、申请海运运力发展补助资金的船舶必须满足:船龄在10年以内、载重吨在2000吨以上的特种船舶;船龄在5年以内、载重吨在8000吨以上或船龄在15年以内、载重吨在1万吨以上的普通货船;新造的高速客船(每客位造价6万元以上)、客滚船(每总吨造价1万元以上)、普通客船(每客位造价在1万元以上)和旅游船(每客位造价7万元以上)。上述船舶须是新造或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外购买在我省登记的。
3、企业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上年度至申请日上一季度的各项港航规费。
4、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六条 购造特种船舶的,按照船舶购造参考标准价格(若船舶实际购造价格低于参考标准价格的,按船舶实际购造价格)的3%为基数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新船按照基数的100%给予补助, 5年以内船龄的二手船按照基数的80%给予补助,5年以上船龄的二手船按照基数的50%给予补助。
第七条 购造普通货船的,按照船舶购造参考标准价格(若船舶实际购造价格低于参考标准价格的,按船舶实际购造价格)的2%为基数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新船按照基数的100%给予补助, 5年以内船龄的二手船按照基数的80%给予补助,5年以上船龄的二手船按照基数的50%给予补助。
第八条 购造客船的,按照船舶购造参考标准价格(若船舶实际购造价格低于参考标准价格的,按船舶实际购造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
第九条 各类船舶购造参考标准价格一年一定,由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享受贴息补助的船舶须在本企业登记、服务连续时间超过6年(因不可抗力或海难事故造成船舶灭失、全损的除外)。不足6年的,按比例退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享受购造特种船舶贴息补助的企业,自提出补助申请之日起的6年内卖出非老旧特种船舶、非强制报废特种船舶,则按卖出特种船舶吨位退还补助资金,若卖出的吨位大于买入吨位的,则退还全部补助资金。享受购造普通货船贴息补助的企业,自提出补助申请之日起的6年内卖出非老旧船舶、非强制报废船舶,则按卖出船舶吨位退还补助资金,若卖出的吨位大于买入吨位的,则退还全部补助资金。享受新建客船贴息补助的企业,自提出补助申请之日起的6年内卖出享受海运运力发展补助资金的高速客船、客滚船、普通客船和旅游船的,按年份比例退还该船补助资金。因企业分设、船舶所有权变更,公司所占比例低于50%时,应按年份比例退还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购造的船舶取得合法的营运资格后,海运企业持船舶的购造合同、船舶价格有效证明材料、《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国际海运船舶提供《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港航规费缴迄凭证(仅限国内营运船舶)、近十二个月的安全生产小结和《浙江省海运运力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向所在地县级航运(港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属海运企业直接向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申请)。
第十三条 县级航运(港航)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证书的原件、复印件进行核对,加盖审核校对章(其印章式样、使用方法与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之印章相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市级航运(港航)管理部门。市级航运(港航)管理部门核实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企业提出的《浙江省海运运力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以及汇总情况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审核(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审批,省交通厅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经省交通厅批准后,申请企业须签署《海运运力发展资金补助承诺书》(见附件),报送所在地市级航运(港航)管理部门,由市级航运(港航)管理部门报送至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补助资金由省交通厅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对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省厅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航运(港航)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运输船舶是指集装箱专用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等;
企业自有运力是指加入中国国籍,经营人、所有人同属该公司,且公司对船舶的所有权比例在50%以上的船舶,不包括租赁和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
本办法中以上不含本数、以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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