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5日 交通部 交海发〔2004〕5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02年5月24日以MSC.123(75)决议案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Ⅶ章的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2002年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下称《国际危规》)将成为强制性规则,并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新版《国际危规》增加了新定义、条款、危险货物品名以及用于运输非冷冻气体的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设计、构造、检验、试验和批准等规定。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EmS)作了全新改版,并已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所取代。
为正确使用和实施新版《国际危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强制执行《国际危规》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是关系到人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涉及危险货物生产制造、包装、标志标记、装/拆箱、检验、申报、托运、熏蒸、运输等诸多环节,以及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认真贯彻执行《国际危规》是今后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任务。要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相关条款的含义。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国际危规》的贯彻实施,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国际危规》的规定。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申报员、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及相关作业人员的管理。强化对申报、包装、集装箱、中型散装容器(IBCs)、可移动罐柜、MEGCs、标志标记、联合国编号以及危险货物积载隔离的监督检查。要用《国际危规》的要求规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行为,避免由于包装、标识、装箱、积载隔离不正确,资料不齐全,造成船舶和货物被处罚、滞留或延误。
三、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把《国际危规》的强制执行落实到位。
贯彻执行《国际危规》必须紧密联系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要通过严格执行《国际危规》和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逐步理顺危险品管理的思路,规范管理行为。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发现抓住深层次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要不断总结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律,在新的形势下创新思路,创新手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制定管理规章和建立危险品长效管理机制不断积累经验。
四、凡新版《国际危规》中注明“按主管机关要求办理”的事项,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各单位需要配备新版《国际危规》及标志、标记等可与北京国伦海事工贸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5222288;在使用新版《国际危规》中有问题或质疑请及时与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咨询中心(大连交通危险货物咨询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411-2809836。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交通部海事局,联系电话:010-652928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