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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军事运输工作规程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驻浙航务军代处 颁布文号 浙交[1997]89号 颁布时间 1997-01-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适应国家交通运输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军交运输工作正规化建设,保证迅速、准确、安全、优质、保密、节约地完成水路军运任务,根据交通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水路军事交通运输工作正规化建设概则》(以下简称《概则》)及军运规章,结合我省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时期水路港口军交运输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和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遵循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立足于提高军交运输的综合保障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巩固、完善、发展、创新”的方针和“结合、纳入、一道”的原则,成系统、全方位地展开,努力提高军运工作质量,促进军交正规化建设。

第三条 新时期水路港口军交运输工作目标是:形成一个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健全一套正规完整的工作制度,建立一个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造就一支坚强有力的军运队伍,创造一个协调和谐的内外环境,确保各项水路军交运输任务的完成,实现军交运输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水路军事运输是保障部队机动和物资供应的重要手段,是水路运输的组成部分。组织完成部队人员、军事物资的装卸载和港口军运保障工作,是港口军事运输工作的主要任务,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以下简称驻省航务军代处)执行军事交通任务之一。各港口和省航务军代处应密切协作,主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发挥军交运输系统的整体合力,共同完成军事运输任务。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沿海、内河港口(不包括交通部直属港口)。各港务管理局(处)和航运管理处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军运工作组织

第六条 浙江省航务军交运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军运领导小组),负责港口军事运输工作的领导,组长由浙江省交通厅分管副厅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军运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

第七条 港务管理局(处)、航运管理处应成立军运领导小组。军运领导小组为兼职性的常设机构,由港务局局长、航管处处长(主任)和分管领导及商务、调度、运管、安全技术、港监、人武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港务局局长、航管处处长(主任)担任。遇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补充,并逐级上报省航军运领导小组。

第八条 各港务局应在商务、调度、安全、客运等部门及装卸企业设兼职军运员。各航管处应在运管等部门设兼职军运员。

第三章 军运工作职责

第九条 浙江省航务军运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军交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及上级的指示、要求,保证各项军交运输任务的完成。 二、领导省内水路军交运输工作,研究决定军交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抓好落实。

三、领导军交运输工作正规化建设,制定开展正规化建设的规划、计划,定期检查落实情况,组织考核评比。

四、研究制定在港航改革中加强军交运输工作的措施,做到全面纳入,使军交运输工作与港航单位的改革同步进行、同步发展。

五、协调军港航等单位的关系,及时解决军交运输工作和军代处建设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总结交流军运工作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军运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条 港务局、航管处军运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军运工作指示,制订、审议本单位军运规章制度,负责军运任务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布置军运计划,下达装卸任务。遇有重要军运任务时,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协调各部门关系,妥善处理装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检查各部门、人员军运岗位职责落实情况以及规章学习教育工作情况。

五、定期进行军运工作考核,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提高军运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认真执行军运规章和水运商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受理和核对军运计划,会同航方合理配载,会同调度等有关部门的兼职军运员组织实施各项计划。

三、负责制订的提出军运安全质量要求、措施,提高工作质量。

四、负责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军运事故。

五、掌握军运物资的流量、流向等动态,及时汇报军运工作情况。

六、按照军运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军运手续,填制票据并认真核对,防止差错。

七、督促检查仓库人员做好到港军运物资的收发、保管工作,防止货损货差。

八、配合调度部门工作,加强装卸现场的检查。

九、掌握和汇报军运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调度部门职责

一、根据先军后民和军运领导小组确定先后顺序的原则,合理安排军运所需运力、泊位、库场,进行军事物资装卸。

二、负责组织和指挥港区内军事运输的生产,督促装卸班组、库场等按各项规章制度的军运规定进行操作,协调处理装卸现场中发生的问题。

三、做好军运调度值班和现场调度工作,掌握在港军运船舶的装卸动态。

第十三条 调度部门计划员职责

一、熟悉军运工作规程,抓好军运计划管理,负责掌握军运船舶动态、装卸进度,编制和下达昼夜装卸作业计划。 二、及时通知部队收货单位,告知军运船舶到港日期和卸载安排等情况,以便组织提货。

三、督促指导各装卸企业抓好军运的配船、装卸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调度部门调度员(兼军运员)职责

一、负责处理军运日常工作,确保军运任务完成。

二、根据调度会议安排的军运作业计划,及时组织装卸,掌握装卸进度。对装卸过程中发生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三、按军运规定要求,向军运办公室汇报军运配船计划、装卸时间、船舶靠离泊位时间及装卸数量等情况。

四、负责军运计划统计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部门职责

一、负责进行军运物资性能方面知识和装卸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

二、根据军运任务的性质要求,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安全作业措施。

三、深入军运现场,检查港口机械设备、装卸工具,做好库场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进行安全装卸指导。

四、参与军运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港务监督部门职责

一、按照军运有关规定,对执行军运任务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二、遇有重要军运任务时,负责水上安全保障工作。

三、遇有军用危险品运输时,会同船检部门协助现场军代表做好安全技术检查工作。

四、军运船舶需引水时,负责提供良好的引航条件。

五、发生军运海损事故,应迅速派人查处。

第十七条 港务公安、派出所及武装部门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军运领导小组安排,负责军运任务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重要、机密的军运物资堆放库场的巡查和值勤。

二、必要时指派消防队做好灭火准备和防护工作。

三、武装部门应组织民兵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 装卸企业职责

一、认真执行军运规章制度,确保军运装卸安全。

二、会同调度、商务等部门制订装卸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做好库场、机具和人员的安排准备。

三、调派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的装卸班组承担军运物资装卸任务。

四、协同调度、安全技术部门做好装卸安全保障,处理装卸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装卸人员学习军运常识,开展岗位训练活动,逐步培养一支技术熟练的军运装卸职工队伍。

六、定期进行军运工作考核、评比,对军运工作的先进班组、个人和失职违纪人员,向军运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仓库员职责

一、认真查对验收进库(场)军运物资,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库场保管工作,确保无错漏、无残损。

二、现装卸物资要事先确定交接方式,办理票据手续,核对单据认真计数,并检查包装标志。

三、按装卸要求组织进出货工作,做到票货相符,票货同行。

四、随时向调度、商务部门汇报库(场)存情况。

第二十条 客运站职责

一、认真执行军运规章办法,负责落实有关部门军运工作。

二、根据军运任务的性质、特点,切实做好运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按上级下达的运输方案组织实施。

三、采取措施,确保部队人员上下船安全。

四、对持有军人通行证的过往军人,坚持优先购票,优先中转,优先托运行李制度。

五、在新老兵运输期间和承担大批量部队人员运输时,应设有军人专用侯船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保证茶水供应,防止饮食中毒和意外事故发生。同时,要协助现场军代表处理有关运输事宜。做到热情接待,优质服务。六、加强对全站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考核评比。

第二十一条 客运员(兼军运员)职责

一、根据部队人员运输计划,向领导提出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会同有关人员组织实施。

二、协助落实军运船舶,会同乘船部队划分舱位。

三、新老兵运输期间或大批量部队人员运输期间,安排侯船休息场所,搞好文明服务。

四、掌握部队人员运输的进度,保证上下船安全,及时汇报军运工作情况。

五、协助部队正确填写军运凭证和办理代用客票,按规定计费,妥善保管有关票据。

第四章 军运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承运商务部门受理军运计划时,应认真核对军运号码、付费号码,查验托运部门介绍信和证明文

书。

运单填妥后应严格审核,内容和有关事项要填写准确、完整、清楚。危险品要加盖分类戳记,注明组级代号。笨重长大货物应填写单件重量、长度和体积,一次托运多件笨重长大货物时应另附清单。

军运物资按核准的进货日期进货。起运港应严格把好验收关,票货相符,包装及标志应符合规定。若发现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运输要求的,应由发货部队整修合格后方可验收。军运物资进库场,港方须做好记录。

军运物资船边现装时,由发货部队与承运船舶直接办理验收手续,港方给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配载

军运物资优先配载。起运港根据船舶结构、货物性质、航行安全及到达港卸货条件编制配载计划图(表)及分舱单。配载计划图(表)应注明装货顺序、装载位置、重量、件数、收货单位名称。分舱单应送船方审核。

特殊性质的军运,由港方会同军代表、部队、船方共同制订配载计划图(表)。若有变动,需经军代表同意。

第二十四条 装(卸)船前准备

清理库场和作业道路,备妥装卸机具和工属具。

装卸企业组织职工进行动员教育,介绍军运物资的装卸特点、性质,并提出装(卸)载要求。

检查船舶管系,准备好相应的垫隔物料,调配好装(卸)劳力和班组。

军用危险品运输的装(卸)前,港方应会同船方、军代表选定装卸码头或装卸点。作业范围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布置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有关码头、库场均不得留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二十五条 装船

装船时,理货组长应进一步检查所装货物品名、件数、包装、发货单位与运单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装载,装载前应进行试吊,以防发生事故。

装船完毕后两小时内,应将运单、交接清单、积载图(表)等整理好交给船方,办清交接手续。

船舶开航后,起运港应及时向到达港拍发分舱货电。同时电话告知驻省航务军代处。

第二十六条 卸船

港口调度部门接收到军运物资船货电后,应会同商务部门、装卸企业在卸船前编妥卸船计划,安排好泊位、库场、机械、劳力、驳船等,优先卸载。

装卸企业接到卸载计划后,应召集有关人员提出注意事项并明确分工。卸载作业应按交通部《港口货运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卸载时,发现军运货物有残损、包装破裂等现象,应立即与船方联系,编制记录。情况严重的由港口军运领导小组召集军代表、收货部队共同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交接

货物到达后,到达港应立即通知收货单位提货并告知有关事项。对船边现提的货物应立即预先通知收货部队做好提货准备。

严格核对运单与收货部队的提货介绍信或其他证件,防止差错。

办理交货手续,向收货部队交付货物。

第二十八条 军运事故处理

所有军运货损货差事故,按商务程序立案处理。一般军运事故由商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重大军运事故由港口军运领导小组、驻省航务军代处会同收货部队按规定共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情况上报

港口调度部门应与军运装卸船的当日向驻省航务军代处或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上报有关情况。上报内容:军运号码,当日配船、装船、卸船、开航时间,以及军运物资品名、数量等。

特殊和重点运输的情况上报,应注意保密。

第三十条 零星人员运输

港口客运站对持有军人通行证的过往军人应给予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复员军人行李由部队负责检查,港口免检托运。有条件的客运站应开设军人售票专窗、军人侯船室。客运站人员应热情、礼貌接待军人。 第三十一条 建制部队运输

军运领导小组接到建制部队装卸载计划后,应立即着手准备装卸工作,安排军运船舶梯队和装卸计划。组织现场察看,对进出道路、装卸场地、码头设备等有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会同军代表、部队对军运船舶进行必要的检查。 向部队介绍和提供有关港口、航道、船闸、锚地等资料,以备查用。

协助有关部门实施装卸载。掌握装卸进度,协助航方适时调整人力、机具和调配船舶。

搞好装卸现场组织管理,做好安全和各项保障工作,及时处理装卸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新老兵运输

军运领导小组在征补新兵、退伍老兵运输期间,成立临时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负责新老兵运输工作。办公室开设和结束时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时限确定。

认真执行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的《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新老兵运输办公室应会同军代表提前布置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新老兵运输计划和部队提出的乘船申请,客运站负责安排舱位,签发乘船凭证。调度部门及时安排军运船舶泊位。

客运站应设立临时侯船场地,落实现场服务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落实上下船的安全措施,维持上下船秩序,统一布置现场宣传工作。港监部门维持水上秩序,保证水上安全。要严格控制接送人员,部队、征集部门的车辆进入港区和新老兵侯船场所,统一由新老兵运输办公室安排,进入指定位置,严防发生事故。

新老兵运输期间,军运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上报情况。

第五章 军运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军运教育学习制度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国防观念、军运规章、《概则》学习教育是做好军交运输工作的重要保证。应将《概则》、军运规章、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分别纳入年度教育计划。举办短期业务训练班时,应主动将军运规模、军运工作职责、程序、制度纳入学习内容。遇有重大军运任务时,应组织有关人员集中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军运规章的学习教育,使职工明确军运有关规定,熟悉军运工作程序、内容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军运考核评比制度

每年结合年终总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军运业务知识学习和军运工作实绩考核评比,考核的具体内容、实施方法及成绩评定,参照《概则》中水路军事运输工作正规化建设考核评比标准执行。并将考核时间、内容、成绩、参加人数等进行登记,作为评分计奖和考察依据。

第六章 军运工作奖惩

第三十五条 为调动广大职工完成军运任务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军运工作质量,对参加军运工作的部门、人员应根据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对照《概则》的考核评比标准进行考核,决定奖惩。

第三十六条 对在军运工作中成绩突出、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由军运领导小组评选出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在军运工作中违反军运工作制度、程序,不履行其军运职责,并造成后果者,由军运领导小组决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浙江省航务军代处和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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