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政发〔 2005 〕 193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扶持商贸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细则》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萧山区扶持商贸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细则
为进一步搞活流通,繁荣市场,加快商贸、物流业的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 2005 〕 8 号)和《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萧委〔 2004 〕 10 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细则。
一、适用范围
1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本区并在本区缴纳流转税、收益税的商贸企业(各类市场)和物流企业(包括园区、基地)。
2 、民间资金和区外资金在本区投资的商贸、物流业建设项目。
二、扶持对象
3 、符合《萧山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大商贸、物流项目。
4 、对萧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商贸、物流企业(项目、专业市场)。
5 、有利于提升萧山商贸、物流业整体发展水平的企业、项目、品牌。
三、商贸物流业发展资金的设立
6 、区财政从 2005 年起每年安排商贸、物流业发展资金 1000 万元,其中专项用于重大项目论证与调研、组织参加国内外大型博览会、商贸市场招商、宣传促销、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资金 200 万元;商贸、物流发展中项目建设、创建品牌、规模贡献等奖励资金 800 万元。
四、政策措施
7 、简化审批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盐、音像制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连锁分店凭总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报所在地工商所备案即可。
8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的意见》(萧政发〔 2005 〕 84 号)规定,鼓励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向社区和镇、村延伸。经有关部门同意,建立直营店、连锁店、加盟店,每新开设一家,凡经营期满半年,营业面积在 50 ㎡至 150 ㎡之间的,给予 1 万元开办费资助;营业面积在 151 ㎡至 500 ㎡的给予 2 万元开办费资助;营业面积在 501 ㎡以上的给予 5 万元开办费资助。开办费资助每年底兑现一次。
9 、根据《萧山区农村放心示范店管理暂行办法》,推行每村一个“放心示范商店”工程,经区级有关部门验收达到放心示范商店标准的,一次性给予 1500 元的补助。
10 、积极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凡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推动作用,符合规划要求的重点物流园区(基地)、物流企业等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11 、优化物流配送服务。凡物流企业的配送车辆,区公安、交通和城管部门优先发放营运证照,优先审批货运车证。
12 、积极推行农产品安全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城区和镇农贸市场必须建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配备电脑检测仪和常用检测箱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资助。
13 、积极支持企业创建品牌。根据萧委〔 2004 〕 10 号文件规定,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14 、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认定为“四星级”和“三星级”市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和 2 万元奖励。
15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本区商贸服务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大型商贸服务业项目。凡引进世界 500 强、国内 100 强的大企业、大集团,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16 、根据区委〔 2003 〕 17 号文件规定,每家在境内外新上市的商贸、物流企业(募集资金全额用于萧山发展),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突出贡献人员 100 万元。
五、附则
17 、本政策细则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具体由企业申报,区贸易局、区财政局、区服务业办公室核准,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18 、本政策细则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 2 年,由萧山区服务业办公室、贸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