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的构建

2007-5-30 8:40:50 [来源:网络 作者/编辑:芦岩 奖励0个物流币 ] 查看次数:699
摘 要:本文以阐述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构建我国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的紧要性为切入点,基于系统、全面的视角,具体勾画出包括合同规制、物流企业内控、政府行政管制、行业协会自律及社会公众监督在内的“五位一体”的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的结构框架。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 

  一、序言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交易普遍化及市场活跃度的捉升,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经济主体的信用情况。与传统自营物流模式不同,第三方物流是通过合同形式确定下来的,由专业物流企业为顾客“量身打造”,提供一系列专业服务的较长期(通常为1—3年)的契约物流模式。物流供应商必须与顾客企业建立无间的合作、联盟与信任关系,才能深度嵌入顾客企业价值链,提供优质服务,达到“双赢”效果。而此种紧密关系的建立正是以物流企业长期的诚信经营和由此树立的良好商誉为前提的。因此说,守信用是第三方物流业持续发展的根基。 

  我国第三方物流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国民经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主体多元化、高度竞争的第三方物流市场逐步形成,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鉴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致使交易双方信用信息严重不对称,信用立法匮乏致使失信惩戒机制乏力,以及物流企业内控不到位致使服务和履约能力不足等原因,国内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用缺失现象屡见不鲜。某些供应商为招揽生意,进行虚假宣传、“过度承诺”,之后违约却拒不赔偿,在代收货款服务中,违规挪用顾客款项,甚至携款潜逃;更有甚者,受利益诱惑不惜出  卖顾客运营信息和商业机密,给顾客企业造成极大损失。部分物流供应商的信用缺失,损害了行业整体的信用形象,导致国内物流市场交易成本极高、交易效率低下,第三方物流市场有效需求的扩张受到限制,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要求构建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重塑物流市场信用新秩序的呼声愈发高涨。 

  二、“五位一体”的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 

  本文以比较全面的视角勾勒出“五位一体”的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的总体框架,将对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选择行为形成治理、约束的主要机制、方式纳入其中,并针对各规制主体的特征确定其发挥作用的“有效边界”和重点,旨在形成一种相辅相成、相互“制衡”的体系结构,为现实工作的开展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指导。 

  1.合同规制 

  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交易过程中,通过制定激励性或惩罚性的合同条款,可以促使“自利”的物流供应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信守承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质量的服务。收益分成合同是典型的激励性合同,即在合同中规定当供应商提供的物流服务满足或超过一定标准时,给予供应商一定的额外奖励,通过协调交易双方的收益达到激励相容的效果。当预期年投资收益率较低,也就是贴现因子足够大时,物流供应商将有足够的耐心,此时长期契约相较之一次性合同具有激励物流企业守信、履约以维持合作关系的作用。 

  应该说,对于消除一般的机会主义和失信行为,如物流供应商不努力、懒惰、懈怠致使服务质量下降,达不到合同约定,收益分成和惩罚性条款的激励相容机制还是非常有效的,但对于一些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如出卖顾客的商业机密换取高额报酬,如果仍期望借助分成或处罚条款就不可能了,因为这时的激励成本过高,甚至超出了物流服务本身的价值。长期契约的激励作用也是有条件的,必须保证物流供应商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足够低,否则他将更愿意采取毁约、失信策略,以谋求短期内的高收益用于其他领域的投资。 

  鉴于合同规制在激励物流企业诚信经营、控制其失信行为方面的条件限制,物流需求方在依据合同规制供应商信用行为的过程中,还须注意以下两点:其一,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合同范本的制定思路和适用条款,提高合同的周密性、完备性,对服务的各个环节、作业方式、作业时间、服务费用等细节做出明确界定,以便于事后争议、纠纷的解决,其二,建立服务跟踪制度,在明确合作各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合作目标制定完成各项任务的规则和要求,并按照相应标准适时评估物流供应商的工作绩效,当供应商不能履行约定或服务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协商改进或终止合同,避免事态恶化造成严重损失。 

  2.物流企业内控 

  内部控制制度指利用物流企业内部因分工而产生的不同部门及相互间的制约与联系,形成—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予以制度化、系统化,使之组成—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进而达到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履约能力,最大限度防止供应商客观失信行为(即经济主体履约意愿未变情况下因某些不可控因素导致的履约能力丧失形成的失信)的效果。 

  第三方物流企业基于信守承诺、履行合同的内控措施主要包括:在服务合同签订阶段,加强财务部门、实际业务操作部门及客户服务部门对合同条款,特别是当事人义务、责任及服务标准条款的监督,确保承诺条件符合供应商的成本一收益要求和实际服务水平,杜绝过度承诺;在物流服务提供阶段,制定和执行严格的业务流程控制标准,由销售、客服、财务等部门对运输、仓储、配送等业务操作过程进行跟踪、监控,保证服务过程符合合同约定和公司成本控制要求,服务完成后,比照和分析穷际服务结果与合同约定标准的偏差,及时发现问题,征求销售、客服、财务、实际业务操作等部门的意见,尽快加以改进。 

  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物流企业迫于长期发展的压力,有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持续改进合同管理、业务操作流程、费用控制等关键环节的意愿和动力,因此说,企业内控是规制物流企业客观性失信行为的重要途径。但是,对于物流企业基于机会主义的主观失信行为(即经济主体因机会主义倾向导致履约意愿改变而形成的失信)却无济于事。因此,对主观失信行为的治理还需要其他外部规制力量的介入。 

  3.政府行政管制 

  以企业规制主体的信用治理机制的“失灵”,为政府部门介入创造了理由。作为政府管制依据和手段的各项规则,可能是法律,也可能是法律效力较低的各项规定,都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广泛的强制性是政府管制相对于其他信用治理机制的最基本特征。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政府管制对于规范市场有以下优点:第一,政府可以组织一支专业化队伍,通过分工,专精于某些行业技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缺陷:第二,在合约不完善的情况下,管制可以发挥与合约类似的作用,节约交易成本,第三,有些涉及法律的问题,行政管制比通过法院解决有更高的效率,第四,市场合约由于新技术、新市场的出现而过时,但合约的“刚性”使其通过市场机制本身难以及时调整,而政府行政管制机制可弥补这一不足。 

  然而,上述命题建立在以下假设之上:第一,政府是公益型的,管制者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大公无私的、仁慈的,第二,管制者是无所不知的,拥有完全信息,了解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乃至细节等等。但事实上,这些假设都是不可靠的,政府信用管制的“失灵”现象在所难免。一方面,市场经济中存在“信用租金”,信用形象良好的物流供应商更易于为顾客所接受,便于开拓市场、确立竞争优势、获取丰厚收益。“租”是诱发寻租行为的根源。如在信用立法及其他相关规则制定过程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物流供应商有充分的激励去游说管制者,力求使新出台的法规、规则对本企业有利,在信用执法中,失信供应商面临严厉惩罚,也有动机去贿赂管制者。而政府管制者也并非总是“公益”的,“自利性”使其面临被“俘虏”的危机,影响了规制的公正性。另一方面,第三方物流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特点,政府管制者并不了解企业的日常经营,处于绝对的信息劣势地位·,难以保证相关规则和决策符合行业发展特征,即使不被产业“俘虏”,严重的信息偏在也可能使政府信用管制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鉴于此,比较理想的模式是,政府管制者在保留立法、制定规则、行政处罚等基本职责的同时,加强与协会组织等其他信用规制力量的沟通、协作,尽可能遏制“政府失灵”的发生。根据当前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缺失的现状及诱因,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对物流行业信用问题进行规制的职责和重点在于: 

  (1)以全国物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正式实施为契机,广泛征求发改委、商务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各部委、行业协会、物流及工商企业代表的合理化建议,尽快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条例》的失信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为第三方物流业的信用规制提供依据和保障。 

  (2)参考国际相关规则、标准,尽快制定出比较全面、详实、与国际接轨的《第三方物流业务经营资质管理规则》,完善和推广物流企业业务经营资质认证制度,将服务能力低劣的物流供应商驱逐出市场,达到提高行业整体履约能力的意图。 

  (3)借鉴国外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经验,组织制定针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征信与信用等级评价规则,明确规定信用信息采集的主体、原则、范围、方法和途径,确定信用信息公开和披露的范围、权限、程序,确定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使用规定的责任方的处罚条件,同时,明确规定从事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主体、原则和评价方法,规定信用评价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规则制定推动物流业征信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缓解市场供求双方的信息偏在,为遏制失信行为创造条件。 

  (4)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帮助协会组织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在保持协会组织独立性的前提下,将部分原属于政府管制部门的职能和工作下放给行业协会,并对协会组织从事信用规制的公正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4.行业协会自律 

  从国外政府管制的发展趋势看,政府放松管制与加强行业协会自律成为并行的两大特征。协会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章,确立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和奖惩规则,其强制力虽不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对业内企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理论界普遍认为,行业协会的服务、沟通、协调、监督与仲裁等职能恰能弥补市场和政府失灵这一缺损,引导企业的有序竞争和市场秩序规范化。物流业协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对企业进行信用规制,较之政府具有以下优势:(1)在监督交易行为上比政府部门更专业;(2)所做出的裁决比政府部门或法院做出的单纯的责任认定更为精细,(3)能够保守那些不宜传达给政府的商业信息。因此,即便是在功能健全的法律体系下,为了减低取证和执行成本,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仍可发挥重要作用。 

  那么,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是否总是有效的,不存在“失灵”呢?其实也不尽然。因为我国的物流业协会是典型的“垂直发展模式”,其基本特点在于试图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官民协调的宏观管理模式,强调政府推进建立行业协会。在这种模式下,协会组织很可能被政府所控制,成为政府的附属物,不具备独立的管理和规制能力,而政府部门规制决策的失误和规制方式、手段的低效率也将直接感染协会组织。退一步想,即使协会组织不受政府控制,也可能陷入少数大企业的控制之中,致使其规制决策的做出有利于大企业,甚至不惜牺牲中小企业的利益。因此,政府管制者在向协会组织转移信用管制职能的同时,不仅要保证其独立性、权威性,还必须对其规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 

  基于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所特有种种优势,物流业协会理应成为最直接的企业信用规制者,重点承担如下工作:(1)积极倡导“诚信经营”理念,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信用道德宣传、教育,逐步树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氛围,(2)充分发挥“专业知识”优势,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信用管理处罚条例,健全物流企业业务经营资质认证办法,制定征信和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规定提供合理化建议;(3)依照相关法规、行业规章或其他规则对物流企业的日常信用行为进行监督,接受工商企业及普通消费者对物流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投诉,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调查、惩处,(4)定期进行物流企业业务经营资质认证工作,期限为2—3年一次,将达不到相应标准的供应商拒于市场之外,(5)具体组织和管理针对物流企业的征信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完善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整合现有的分散于各地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及货运配载站的信息资源,实现与其他分散数据库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并对这些数据库的规范性和信息真实性进行监督,同时广泛征集、甄别和加工处理业内企业的信用信息,向社会需求方适当公开;按照政府制定的物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与方法,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定期对物流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将评价结果及时向全社会公示。 

  5.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在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中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物流供应商信用行为选择的监督,还表现为对政府管制者行为、决策之公正性、合理性的节制。应该说,公众对物流供应商信用行为选择的规制是辅助性的、间接的。如失信行为检举,是将物流企业的违约、失信信息传递给政府规制者或行业协会,由这些强制性规制机构对被检举企业进行调查、裁决,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公众所传递的信息也包括诚信企业的守信信息,有助于诚信企业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口碑和商誉,缓解物流市场信用信息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 

  再就社会公众对政府管制者的节制作用而言,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市场上的政府(政党或政治家)是“自利”的,其活动的最终目标是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如选票最大化,这就是著名的唐斯假说。在此假设下,既存在政府管制者被“俘虏”的潜在风险,也可形成一种积极的结果,即政府为了获得广泛的公众支持,特别关注公众意愿和舆论导向,乐于接受公众监督,尽可能迎合公众的呼声。另外,与唐斯假说相对的政府公共利益理论则认为,政府活动,包括信用管制活动都是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因此说,在公众监督意见反馈和意愿传达渠道通畅的环境下,公众监督将成为约束政府管制者决策,行为的重要机制。 

  三、总结与展望 

  当前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上部分企业的失信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信用缺失业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基于此,本文系统提出了包括合同规制、企业内控、政府管制、行业协会自律和公众监督在内的“五位一体”的信用规制体系的总体框架,力求使各规制主体在其“有效边界”内发挥作用,相互协调、功能互补,并通过规制主体间的“制衡”遏制“失灵”发生。 

  此外,从长远看,鉴于本文所提出的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的功能结构中涵盖了信用立法、征信与信用等级评价、信用道德教育、信用行为监管与失信惩戒等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功能,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日渐成熟,第三方物流行业信用规制体系将逐步融入整个的社会信用体系之中,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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