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弄丢电脑怎能只赔两百? 物流公司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2007/6/21 12:05:43     来源:     作者/编辑:1
电脑公司委托物流公司托运10台笔记本电脑,货还没运出就已被弄丢了4台。物流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托运单,称未保价的物品最多赔200元。记者昨天获悉,普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托运单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物流公司需全额赔偿电脑价款4万元。 

  2007年1月,科星公司(化名)找到了华茂物流公司(化名),委托他们将10台笔记本电脑运至南京的客户处。双方签订了一份托运合同。第二天货物还没有起运,科星公司就接到了华茂物流的电话,称托运的电脑中4台已经丢失了,警方已着手调查。科星公司向华茂物流索赔时,华茂物流却不肯照价赔付。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合同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负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本案中,托运单背面的托运合同系被告事先拟制的,没有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且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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