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服务物流成投诉热点 “3·15”支招维权
2007/3/16 11:13:28 来源:梅州日报 作者/编辑:1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昨日(15日),记者从市消委会了解到,过去一年全市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62件,调解553件,解决率达98.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4.6万元,其中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9675元,提供案情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罚没款13.5万元。
据市消委会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过去一年全市各级消委会共接待消费者来访、电话咨询5763人次,手机、服务、物流等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为此,记者采访有关人士,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招。
质量问题依然困扰着消费者
质量问题依然是困扰消费者的首要问题,去年全市各级消委会共受理质量问题投诉202件,占总投诉的36%.主要问题包括产品质量差,产品使用不久,甚至刚使用便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与生产者互相推诿,拒不承担售后服务责任;保修期内符合退、换货条件却遭到经营者的拒绝。
对此,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到证照齐全、信誉好的经营门店购买,选购正规厂家生产、包装标识齐全的产品。购买时不要忘记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购货凭证。在选购商品后,应养成查看使用说明的习惯。
问题手机各种投诉时有出现
在去年各级消委会受理的562件消费者投诉中,关于手机问题的投诉有92件,占总投诉的16.4%。投诉内容主要有:一是对手机售后服务维修站的投诉,如送修的手机因售后服务部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等。二是在给手机进行修理的过程中,超过修理时间不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或提供不能正常使用的备用机。三是经营者不自觉履行“三包”规定。四是经营者在履行“三包”规定中,故意设置障碍,以消费者“私自拆动”、“外壳磨损”等为由,将责任归于消费者,以各种借口拒绝退、换、修等。五是问题手机质量检测困难。
对此,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应选择到正规商店购买手机产品,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对因水货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不予保护;购买手机勿忘索要发票和三包凭证;维修手机后应要求维修人员填写维修记录;更换手机时应要求商家同时更换发票和三包凭证等。
货物丢失成消费投诉新热点
消费者在选择物流公司托运服务时,如果与物流公司约定不清,容易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全市各级消委会接到的该种投诉主要包括:一是物流公司利用消费者没有购买货物保险的情况,收货后发现货物丢失,只同意按货物运输费用的3至5倍赔偿。二是当出现货物运输纠纷时,收货方、承运方或送货方多方扯皮,互相推卸责任。三是托运货物时手续不规范,货运单存在违法的免责条款等。
对此,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物流公司时,应选择证照齐全、讲信誉的公司;物流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等应在委托时写明,价值较昂贵的物品一定不要忘记填写保值,明确责任,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定要在托运单上写明收货人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送货员碰到意外情况时与收货人及时取得联系。 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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