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了万元电脑只赔三千?
2008/3/6 8:50:20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编辑:1

快递公司依据契约条款赔偿,人大代表杨剑昌认为契约条款是“霸王条款”

  本报讯记者欧阳四平、实习生刘婧报道:价值一万多元的手提电脑,在快递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只愿意赔偿3000元,昨日,带队执法的人大代表杨剑昌称,契约条款实际上就是霸王条款,纠纷事件凸显快递行业规范的缺失和监管的真空。

  2007年7月3日,赵女士将一台价值11500元的IBM笔记本电脑交由深圳中通公司快递到苏州,按照快递合同约定,电脑应该在7月5日交到苏州的客户手中,而7月5日,苏州客户却反映没有收到电脑。赵女士通过查询货物跟踪记录,发现至7月3日电脑从深圳运出后,先后中转东莞、无锡、苏州后,于7月5日08:58到达苏州中通公司工作人员手中,此后,电脑便不知去向。

  据赵女士介绍,这家中通公司和她的公司此前已经有一年多的业务合作,其间一直没出现过差错,出现这次问题,明显是中通公司工作人员的过失,她认为中通公司理应赔偿她的全部损失。在她到中通公司与公司负责人进行交涉时,公司负责人也确认货物已经遗失,但是就赔偿金额问题,中通公司认为,如果按照快递单上的条款,他们只会赔偿20%的货款,也就是2000元,现在多赔1000元即3000元。赵女士对此难以接受,此后半年多的时间内,她和同事不断来中通公司交涉,但中通公司拒不让步,且态度蛮横,一气之下,赵女士将中通公司投诉到罗湖区消委会。

  3月4日上午,罗湖区消委会由杨剑昌带队,联合工商部门、执法队一起来到这家快递公司,进行现场处理。在现场,杨剑昌要求中通公司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赵女士进行全额赔偿,并赔礼道歉,而中通公司经理赵某以货物的价格无法确定和快递单背后的契约条款,即赔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赔偿条约为借口,拒不进行全额赔偿。赵某提出,按照《邮政法》的规定,遗失货物的赔偿标准为货物价值的20%,要中通公司赔偿货物全部价格,他不能接受。

  记者了解到,快递公司赔偿的依据是快递详情单依附的“契约条款”,该条款规定,快递公司对寄递快件提供保价服务,按保价金额的2%计收保价费。快件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资源选择,如果快件丢失,保价快件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额,未保价快件,按本次服务费(快递费)的2倍赔偿……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大代表杨剑昌则表示,“契约条款”从某种程度讲就是霸王条款,所以处理快递纠纷不应该参照这个条款来解决,这个条款也不利于消费者维权,而应该参照消费合同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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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公司到底谁来监管?

  难道出现问题就没人监管吗?快递公司到底由哪家单位管理?昨日记者来到深圳邮政局物流分局。

  该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目前市场上只有邮政连锁代办机构与邮政局有代办协议,而其他快递公司与该局没有任何授权合作关系。而且是和该局是平起平坐的企业单位。邮政局对快递公司并没有监管权利。

  上述负责人坦承,目前整个快递行业欠规范,有管理不到位,出现问题无人负责的状况。他表示,《邮政法》已经修改到第八稿,但一直没有对快递行业定下统一规范,立法与市场脱节。他认为,目前工商部门是给快递公司发放营业执照的单位,因此应该是对快递公司出现的问题进行治理。

  而记者采访中还听到另一种说法,监管快递公司的是广东省邮政管理局深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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