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显示器眨眼变石头
2007/5/31 9:15:08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编辑:1
南京一家信息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10台液晶显示器到北京,不料当货物被物流公司运送到北京时,有四台显示器竟然变成了多块大石头。更令信息公司难以接受的是,物流公司对此只答应赔偿两倍的运费。昨天,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后,法院依法判被告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信息公司损失3.2万余元。
今年1月23日,南京一家信息公司与北京一家技术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信息公司卖给北京某公司10台液晶显示器,每台液晶显示器价格为8000元。1月24日,信息公司委托黑龙江某物流公司南京玄武分公司运输这10台显示器,并支付了运输费165元。不料,1月31日,当货到了北京后,技术公司接货时觉得其中一箱货特别重,正在大家感到奇怪时,箱子已经破裂,大家于是拆开来看,结果令他们大吃一惊,原来箱子里全是石头,根本不是显示器。
技术公司认为事情蹊跷,立即打电话给信息公司,表示货物全部退回。信息公司也认为不可思议,随即让物流公司将货全部运回南京。过了数天,信息公司来到物流公司看货,令他们更奇怪的事又发生了。物流公司称又发现三箱石头,故只剩下6台显示器返回。信息公司对此感到非常气愤,认为物流公司即便打开货物检查,也应该得到信息公司同意,遂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损失。
在法庭上,原告信息公司称,“公司当天是派一个员工送货的,到了物流公司,他们并未要求验货,但在送货单上写得很清楚,是‘10台液晶显示器’。现在显示器没有了,应该是物流公司的重大失责。”信息公司要求物流公司赔偿3.2万余元,其中包括4台显示器的费用和运输费用。
而物流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他们虽然有责任,但只能赔运输费用,原因是“送货单背面有条款,明确写明‘当事人同意开箱查验的,在合同正面备注栏内特别注明验货情况。没有注明验货情况的,属于当事人不同意开箱检验,承运人对内装货物的质量、数量及毁损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既然当时没有验货,物流公司就不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所称的条款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据此作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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