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大客运丢18万元手机?
2008/4/10 13:54:33     来源:     作者/编辑:1
因托运人未告知托运的是手机,事后又缺乏充分证据,法院判决承运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

  提示

  委托一辆长年跑济南的长途车托运3件物品,谁知,在运输过程中丢了2件。托运人称丢失物品是45部手机,价值187250元,要求承运人按价赔偿。但承运人以托运货物未载明是手机,不知为何物为由拒绝按价赔偿。那么,托运人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

  物品托运途中失踪

  杨某承运沈阳至济南的长途大客车,经常会帮捎货物挣点托运费。2007年5月21日,沈阳一家通讯公司让他帮捎三件货物,并交纳运费160元。谁知,在运输过程中,该批物品其中两件丢失。案发后,虽经报案,但至今尚未侦破。

  通讯公司称,丢失的两件货物里面全是手机,其中有三星牌W579型30部,诺基亚N1315型15部,总共价值187250元。通讯公司认为,杨某运丢货物,应按价赔偿。 

  货物交接未说是手机

  但杨某称,双方在办理托运业务时,并未签订运输合同,只是进行了口头交接。通讯公司并未告知里面装的是贵重物品,更没说是价值近20万元的手机,否则他也不能只收160元运费。即使赔偿,也不能按价赔偿,应按照未保价运输的普通货物赔偿责任限额来计算赔偿数额。

  提供证据证明是手机

  庭审中,通讯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购买三星牌W579型19部手机的发票,价值109820元。送货人的几份证言,证明运送的货物是手机。还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在沈阳至济南的长途客车上丢失一件用纸盒包装的行李,失主称行李中有手机25部,全新,总价约7万元(车辆到达济南后发现又丢失一件手机)”。通讯公司认为,以上提供的证据再加上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能够证明其要求托运的货物为手机。

  法院认定证据不足

  市法院认为,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提供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收货人等有关情况。本案中,杨某与通讯公司未按照货物运输的手续进行货物交接,发货登记表中未记载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款,因此通讯公司主张丢失45部手机,价值187250元的事实仍处于待证状态,通讯公司负有进一步证明责任。

  法庭审理时,通讯公司虽提供了19部手机的发票,但未向法庭提供所购买其余26部手机的证据。因送货人是通讯公司单位职工,其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其证据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同样,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仅是依据当事人的报案陈述,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货物丢失的事实依据。因通讯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丢失的是手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诉讼后果。市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通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周贤忠者周贤忠

特别声明:本网站转载的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