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霸王条款”说“不”——一起格式合同条款纠纷案
2007/7/16 8:22:59 来源: 作者/编辑:1
法律对“霸王条款”说“不”
———南京法院审结一起格式合同条款纠纷案
本案提要
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遗失了托运人委托运送的贵重物品该如何赔偿?是依照物流行业制定的条款,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的30倍,还是按原价赔偿?物流公司在货运单上注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日前,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物流公司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遗失的物品必须原价赔偿。
生活中一些行业制定的所谓“霸王条款”并非法律专有名词,这一称谓只不过是民间对一些处于垄断、强势地位的行业,利用手中的权力制定对自身有利而将经营风险通过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转嫁到社会或者消费者身上的一种形象比喻。
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双方或多方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协商一致,否则就违反了订立合同的法律规定;由于一些行业的特殊性,需要制定格式合同,亦应遵序公平原则。
但生活中,人们时常见到一些垄断、强势行业利于自己单方制定格式合同的便利,将“霸王条款”强加于人,对此社会各界非议颇多但又奈何不得。南京两级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从法律上对“霸王条款”说“不”,这是一个好的开端。——编辑手记
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遗失了托运人委托运送的贵重物品,该如何赔偿?是依照物流行业制定的条款,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的30倍,还是按原价赔偿?物流公司在货运单上注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日前,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物流公司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遗失的物品必须原价赔偿。物流公司遗失货主货物
南京讯悦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讯悦曦公司”)业务范围是销售网络软件和电子产品。2006年7月21日上午,他们接到南通大川电子公司的求购信息,向其订购一台IBM笔记本电脑。
南通距离南京有300多公里,讯悦曦公司将笔记本包裹好后,委托南京友通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承运货物。物流公司接到电话后,遂派员工上门接受托运业务。
物流公司在接受托运业务时,向讯悦曦公司出具了一份货运单,货运单正面注明寄件人单位名称、收件人单位名称、地址,内件产品以及10元运费。货运单经办人签名一栏下方提示:“所寄物品如需保险,请预先申明”。备注一栏下方提示:“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说明,你的签名意味着理解并接受了背面说明中的须知内容。”
讯悦曦公司人员填好货运单签字后,物流公司员工取走了电脑。之后,讯悦曦公司电告南通大川电子公司“货已发出”。南通大川电子公司得知电脑发出后,通过银行支付给讯悦曦公司货款17450元。
依照惯例,货物24小时就能送达,但一周后货物仍然没有送到。南通大川电子公司不断电话追问:“货物到底发出没有?为什么迟迟不见?”讯悦曦公司感到事态严重,一面派人向物流公司询问所托货物的下落,一面于同年8月1日,紧急委托另一家物流公司再次运输电脑。第二天,南通大川电子公司终于收到了另一家物流公司运送过来的笔记本电脑。
讯悦曦公司就托运货物与物流公司交涉,物流公司调查后如实相告其中原因。
物流公司员工取走了讯悦曦公司委托运输的笔记本电脑后,听说南京某快运有限公司(下称“快运公司”)当天下午有车辆送货去南通,于是将笔记本电脑转托快运公司运输。快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电脑遗失,导致南通大川电子公司不能收到货物。物流公司只赔三百元
讯悦曦公司了解情况后要求物流公司赔偿17450元实际损失。可物流公司认为,根据物流公司提供的、讯悦曦公司签字同意的格式协议第4条规定:“贵重物品请保险并填写声明价格,一旦出现遗失、缺损,承运人将向托运人作出赔偿,如托运人对其托运的货物不作保险,一旦出现遗失、缺损,承运人将酌情向托运人作出赔偿,最高赔偿金不得超过此单运费的30倍。”物流公司收取了讯悦曦公司10元运费,当然应该按协议最高赔偿运费的30倍即300元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于是讯悦曦公司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将物流公司、快运公司告到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450元,快运公司对物流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物流公司免责条款无效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物流公司依据货运单托运人、收货人须知第4条的规定,坚持只赔偿300元。
讯悦曦公司认为,物流公司业务员上门服务时没有向讯悦曦公司提出对托运产品进行投保,也没有告诉货运单中物流公司享有的免责条款,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类似格式条款应该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物流公司与快运公司的货单中,均注明货物遗失赔偿金额不应超过运费30倍。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同相对方财产损失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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