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的构建
2007/5/30 8:40:50 来源: 作者/编辑:
摘 要:本文以阐述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构建我国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的紧要性为切入点,基于系统、全面的视角,具体勾画出包括合同规制、物流企业内控、政府行政管制、行业协会自律及社会公众监督在内的“五位一体”的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的结构框架。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
一、序言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交易普遍化及市场活跃度的捉升,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经济主体的信用情况。与传统自营物流模式不同,第三方物流是通过合同形式确定下来的,由专业物流企业为顾客“量身打造”,提供一系列专业服务的较长期(通常为1—3年)的契约物流模式。物流供应商必须与顾客企业建立无间的合作、联盟与信任关系,才能深度嵌入顾客企业价值链,提供优质服务,达到“双赢”效果。而此种紧密关系的建立正是以物流企业长期的诚信经营和由此树立的良好商誉为前提的。因此说,守信用是第三方物流业持续发展的根基。
我国第三方物流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国民经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主体多元化、高度竞争的第三方物流市场逐步形成,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鉴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致使交易双方信用信息严重不对称,信用立法匮乏致使失信惩戒机制乏力,以及物流企业内控不到位致使服务和履约能力不足等原因,国内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用缺失现象屡见不鲜。某些供应商为招揽生意,进行虚假宣传、“过度承诺”,之后违约却拒不赔偿,在代收货款服务中,违规挪用顾客款项,甚至携款潜逃;更有甚者,受利益诱惑不惜出 卖顾客运营信息和商业机密,给顾客企业造成极大损失。部分物流供应商的信用缺失,损害了行业整体的信用形象,导致国内物流市场交易成本极高、交易效率低下,第三方物流市场有效需求的扩张受到限制,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要求构建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重塑物流市场信用新秩序的呼声愈发高涨。
二、“五位一体”的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
本文以比较全面的视角勾勒出“五位一体”的第三方物流信用规制体系的总体框架,将对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选择行为形成治理、约束的主要机制、方式纳入其中,并针对各规制主体的特征确定其发挥作用的“有效边界”和重点,旨在形成一种相辅相成、相互“制衡”的体系结构,为现实工作的开展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指导。
1.合同规制
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交易过程中,通过制定激励性或惩罚性的合同条款,可以促使“自利”的物流供应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信守承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质量的服务。收益分成合同是典型的激励性合同,即在合同中规定当供应商提供的物流服务满足或超过一定标准时,给予供应商一定的额外奖励,通过协调交易双方的收益达到激励相容的效果。当预期年投资收益率较低,也就是贴现因子足够大时,物流供应商将有足够的耐心,此时长期契约相较之一次性合同具有激励物流企业守信、履约以维持合作关系的作用。
应该说,对于消除一般的机会主义和失信行为,如物流供应商不努力、懒惰、懈怠致使服务质量下降,达不到合同约定,收益分成和惩罚性条款的激励相容机制还是非常有效的,但对于一些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如出卖顾客的商业机密换取高额报酬,如果仍期望借助分成或处罚条款就不可能了,因为这时的激励成本过高,甚至超出了物流服务本身的价值。长期契约的激励作用也是有条件的,必须保证物流供应商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足够低,否则他将更愿意采取毁约、失信策略,以谋求短期内的高收益用于其他领域的投资。
鉴于合同规制在激励物流企业诚信经营、控制其失信行为方面的条件限制,物流需求方在依据合同规制供应商信用行为的过程中,还须注意以下两点:其一,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合同范本的制定思路和适用条款,提高合同的周密性、完备性,对服务的各个环节、作业方式、作业时间、服务费用等细节做出明确界定,以便于事后争议、纠纷的解决,其二,建立服务跟踪制度,在明确合作各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合作目标制定完成各项任务的规则和要求,并按照相应标准适时评估物流供应商的工作绩效,当供应商不能履行约定或服务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协商改进或终止合同,避免事态恶化造成严重损失。
2.物流企业内控
内部控制制度指利用物流企业内部因分工而产生的不同部门及相互间的制约与联系,形成—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予以制度化、系统化,使之组成—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进而达到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履约能力,<
特别声明:本网站转载的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