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元的货损只赔12元?
2007/4/19 8:34:58 来源:山西新闻网 作者/编辑:1
“丢失货物按运费3倍赔偿”的物流行规引起众发货商不满
“让物流公司发货时,本应替我收回156元的货款,结果只给了我12元赔偿金。”今日上午,市民尤先生向本报反映,现在,物流行业都在按一个约定俗成的赔偿条款“丢失货物按运费3倍赔偿”执行,这对发货方来说很不合理。对这一“约定”,很多发货商都持不满但又无奈的心态。
本月初,在太原做买卖的尤先生通过一家物流公司往忻州发货,11日,忻州客户提货时发现少了3箱货物。事后,尤先生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结果按照票据上的赔偿约定:丢失货物赔付运费3倍赔偿金,物流公司只给了他36元。“可是一箱货物价值要156元,仅赔这么点明显不合理。”尤先生称。
同在本月遭遇类似情况的还有小经营户张女士。张女士是通过东客站一家物流公司往长治发了9件货物,结果货到后只剩下8件,她同样只收到了运费3倍的赔偿金。感到这一制度不完善、不公平的张女士说:“万一物流公司看上货物很有价值而故意拿走它们,却只赔发货商很少的赔偿金。中间动了手脚,发货商却又无从调查,赔偿款与货物价值相差太远,委托方会受到很大损失。”
在服装城做服装生意的刘女士说,他们一般进出小批货时,为了保证货物快速送到客户手中,并且还帮自己代收货款,如今能做这些业务的只有物流公司,因此明知道赔偿约定不公平,那也没办法。相关链接: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2006年11月20日南方日报刊登《物流赔偿封顶是霸王条款,小心!》一文称,12万余元货物换来6200元补偿。
2007年2月18日,烟台日报刊登《货物丢了只赔运费业内人士:应由物流公司按价赔偿》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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