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万元快递未保价 丢失索赔2000元
2007/4/29 9:50:52     来源:     作者/编辑:1
委托他人快递的3万余元电器遗失后,上海兴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按货物实价赔偿。不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托运人没有办理托运物品保价手续,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作出赔偿。由此,法院一审判决韵达公司赔偿兴菱公司货物损失2000元,退还运输费145元。  

    2006年8月6日,兴菱公司委托韵达公司从上海快递一箱电器到广东省东莞市。办理好手续后,兴菱公司当场支付了运费145元,韵达公司开具了发票。韵达公司将物件取走后,却在运输途中将物件遗失。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原告兴菱公司要求韵达公司按遗失货物价值赔偿3.12万元,并返还快递费145元。 

    被告韵达公司在法庭上辩称,遗失快递货物是事实,但应当按照快递单背面的契约条款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法院查明,原、被告间以往也存在物件速递业务关系,双方达成的快递协议约定,保价物品按保价金额赔偿,保价金额限额2万元;未保价的赔偿限额500元,或在不超过保价金额范围内的实际价值。本案的快递单正面还载明“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并用黑体字注明“贵重物品务必保价”。但是,兴菱公司在快递单上未载明物品的详细名称,未声明物品价值,也未要求保价和支付保价费。 

    法院认为,兴菱公司无视自己未声明保价的事实,要求韵达公司全额赔偿遗失物品的价值,无论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还是从运输和邮递的常识和情理的角度,均缺乏依据。由此,法院只能在双方约定的赔偿价值范围内支持兴菱公司的诉请。因韵达公司愿意赔偿2000元并退还运输费145元,法院予以准许。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一般的运输和邮递方式中,承运人、托运人均会为减轻运输途中的风险而设立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或签约保险。托运人未声明保价或签约保险的,应视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放任和处分,一旦发生财产受损的情况,托运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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