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来走出去,中国水运业更加开放
2007/7/3 8:51:44 来源: 作者/编辑:1
中国入世5年来,《国际海运条例》及其配套行政规章的实施,为中国国际海运业的发展提供了“竞争、开放、透明”的法律环境,越来越多的境外航运公司进入中国航运市场。
目前,有100多家境外集装箱班轮公司在中国港口开辟了国际班轮航线,所占的市场份额已超过80%;有30多家主要国际航运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近200家。中国航运市场的开放为境内外航商提供了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商业机遇,也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便利的运输服务。
与此同时,我国交通行业国际间合作日益频繁,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不断深化,与发达国家的合作进一步扩大,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更加紧密。更多的中国航运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建立合作机制促进中日韩三国经贸发展
近年来,中日韩三国之间的贸易呈持续增长态势。2005年,中日、中韩之间的贸易额分别达到1844亿美元和1119亿美元,2006年,中日贸易额突破2000亿美元,中韩贸易额达1343亿美元,同比增长20%,三国经贸关系日益深化,这也对三国间的海上运输与物流服务会提出更高的要求。据统计,中日韩三国的GDP总量已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0%,而且,随着三国贸易额的不断增长,彼此的相互依赖程度也日益加深。然而,三国之间社会经济体系以及物流行业发展程度的差异造成了制度和程序的不同,而这成为了三国间物流经济交流的障碍。
2006年9月7日,中日韩三国主管海上运输及物流的部长在韩国首尔召开会议,并发表联合声明,商讨通过相互合作与交流积极推动实现东北亚地区高效、无缝的国际海上运输及物流体系,鼓励三国企业、协会、科研部门等民间机构积极开展交流合作,声明还确定以后约每年举办一次部长级会议。此次会议开辟了中日韩三国物流领域合作的新局面。
中日韩是一衣带水的近邻,三国政府都希望加强在物流领域的合作,2004年和2005年,中国交通部分别与日本国土交通省建立了副部级会议机制,与韩国建设交通部建立了物流合作会议机制。此外,三国港口管理部门还于2000年率先建立了三国间的合作机制———中日韩港湾局长会议。
除政府间的合作外,中国与日本、韩国在海上运输与物流领域的民间合作也非常活跃。目前,中国与日、韩两国开通了多条海上运输航线,60多家来自三国的航运公司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2005年,中日、中韩航线集装箱运量分别达到286万TEU和220万TEU,同比增长都超过了10%。日本、韩国分别有4家大型航运企业和多家道路运输企业及物流企业在中国设立了独资、合资公司,开展海上运输、道路运输及物流业务。三国的海上运输和物流企业为运送三国间的贸易货物,促进三国的经贸合作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加入WTO中国海运业开放步伐加快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也就在这一天,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所有有关海运服务的对外承诺都在条例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载明,体现了世贸组织公开、透明的原则,外国航商的在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入世5年来,我国已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为框架的公开、透明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的法规体系。
2003年12月8日,中美贸易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两国签署了新《中美海运协定》,该协定建立了更加开放的双边海运关系。根据新的协定,美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自船自代”(即为母公司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集装箱多式联运和物流服务等,而且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没有数量和地域的限制。与此同时,美方承诺给予中国国有航运企业“受控承运人”豁免,在美国的所有外贸航线上在制定和实施运价方面与其他承运人相同的待遇,为中国公司提供了稳定、可预见的经营环境。
新的《中美海运协定》生效后,标志着中国航运市场进一步开放。此后,中国与欧盟、新加坡达成新的安排,给予同等的市场开放待遇。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在修订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后,给予与我国有正常海运贸易关系的国家同等待遇,这将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经济的海运服务和更加稳定的国际海运市场环境。
2004年1月1日,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全面实施。CEPA是中国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两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经贸安排,属于WTO框架下的自由贸易区协议,符合WTO规则。CEPA体现了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内地与特区经济的共同发展。CEPA具有长期性和开放性,将不断增加双方相互开放的内容。
CEPA包括了多包括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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