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实行申报制
2004/6/7 9:14:45 来源:绍兴市交通局 作者/编辑:
为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的发生,6月初,绍兴市港务管理处加强对辖区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实行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在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如实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经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对于定货种、定码头泊位、定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可以实行定期申报。对于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证认可范围内的品种,如果是港口企业对该品种的第一次作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在申报第一次作业的同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24小时内作出答复。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应按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和泊位进行作业,作业期间要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能,严格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对于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没有取得相应的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超载核定的作业认可范围或是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将不被准予装卸作业。同时,对于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的人员,该处尤其强调,必须经过相关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以确保港口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特别声明:本网站转载的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