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12月份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2004/11/26 9:01:01     来源:     作者/编辑:
为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和运销大户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台州市决定自12月起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近日,台州市交通局、农业局联合下发了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和运销大户运输地产鲜活农产品(指没有改变原有形状的产品)的货运车辆(指鲜活农产品实载率80%以上的车辆)凭《台州市鲜活农产品绿色通行证》及通行单据,可免费通行市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桥梁和隧道。
  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和运销大户是指:被台州市政府命名并通过市农业局运行监测复核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和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台州市政府表彰的以运销地产农产品为主的优秀农产品运销大户。
  通行证的申领及发放: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和运销大户须填制《台州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审批表》,并同时报送申领《通行证》车辆等的相关资料,经市农业局审核、市交通局核准后,由市农业局发放《通行证》。《通行证》由市交通局和市农业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按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运销大户确定和签订协议的运输单位车辆核发。每家核发《通行证》不超过3张。《通行证》实行三定(定车、定证、定农产品运输种类),每年进行1次年审并换发新证。
  通行单据的申领发放: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运销大户根据运输鲜活农产品的实际需要,向市农业局提出申领通行单据数量计划,经市交通局核准后,由市农业局发放。通行单据在每季度第1个月按季核发。
  公路收费站对持有《通行证》和通行单据的货运车辆,在核对证、车和运输的农产品种类,收取通行单据后予以免费通行。对不符合规定使用《通行证》和通行单据的,将没收该《通行证》和通行单据。凡发生《通行证》和通行单据被移用、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等违反有关规定被没收证单的,将取消该企业(含合作社、运销大户)次年度的通行证单;因违反规定被没收《通行证》或通行单据累计达3张(次)以上的,从次年起两年内不予核发证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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