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8.5万金饰半路丢货 快递公司一审判赔45元
2006/5/24 9:33:59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编辑:1
价值8.5万元的黄金饰品快递过程中丢失 法院一宣判后饰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受客户委托,运送一包价值8.5万元的黄金饰品,结果途中不翼而飞。青岛京华饰品有限公司将民航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 
损失。市南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民航快递公司赔偿饰品公司经济损失20元和特快专递费25元的判决。 

  昨天,为饰品公司代理此案的谭律师告诉记者,他们不服法院判决,已经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运送黄金半路丢货 

  去年1月15日,青岛京华饰品有限公司公司在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处办理了民航快递业务,将一单物品交给了快递公司,要求对方将物品航空快递到湖北省武汉市。饰品公司在交付给对方200元邮资后,在快递单上注明快递物品为“金属配件”,重量为1公斤。 

  由于多次使用这种方式为外地的客户办理物品运送,办好了所有手续,饰品公司饰品公司工作人员便放心地离开了。 

  可是,这次事情没像先前一样顺利。第二天饰品公司突然接到电话称,物品顺利空运到武汉后,民航快递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将物品送到客户处的途中将物品弄丢了。 

  状告快递公司索赔8.5万 

  接到物品丢失的消息后,饰品公司向民航快递公司青岛分公司说明了对方所丢失物品是价值8.5万余元的黄金饰品,并提出了赔偿要求。见对方没有反应,饰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向对方索赔。饰品公司认为,他们在快递公司办理了民航快递业务,已经足额交付了邮资,同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对邮寄的物品投了保,保价为85209元人民币,物品在运送中被遗失,快递公司应该为此负责。而快递公司则认为,当初饰品公司并没有声明所运输的物品的价值,根据有关规定,他们只能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元。 

  一审判决赔偿45元 

  市南区法院审理认为,饰品公司与民航快递公司达成的托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饰品公司付足资费,民航快递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将物品完好无损地运送到目的地,民航快递公司没有依约完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饰品公司主张托运物品为黄金饰品,价值为人民币85209元,并提供了投保单,但在民航快递单“内件说明”栏中填写的物品名称为“金属配件”,而且没有声明价值,与本案无关,属另一法律关系。市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民航快递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饰品公司经济损失20元及特快专递费25元。 

  双方观点 

  饰品公司:判决结果难以接受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为“饰品公司”代理此案的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的谭律师。谭律师告诉记者,饰品公司与民航快递公司有多年的合作关系,湖北武汉市也是他们经常发货的地点,屡次委托民航快递公司运送黄金饰品时,他们都是在快递单的“内件说明”填写“金属配件”,严格说来,黄金饰品也应归属金属的范畴。法院在判决时根据的是《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但实际运送物品时,不仅使用了空运,还包括陆路运送,因此此规定不适合此案。此外,在饰品公司填写“内件说明”时,民航快递公司也没有明确要求必须要声明内件价值,而且即使法院判决,也应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饰品公司”支付的200元运输费。 

  快递公司:委托快递有明确说明 

  昨天,民航快递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一名姓牟的经理表示,委托快递业务必须声明物品价值。 

  “民航快递公司在办理快递业务时,业务要求非常严谨。”牟经理告诉记者,每一笔业务都要填写“内件说明”。 

  他还强调说,公司在每一个需要运送的物品上都有背书,要求客户明确说明需要运送的物品名称、重量和价值。而且,在民航运输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瞒报空运物品,而如果瞒报,作为快递公司一旦物品出了问题,也很难确定物品的真正价值。 

  最新进展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饰品公司”提起上诉 

  重1公斤、价值超过8.5万元的黄金饰品在运送中丢失,事情发生后,民航快递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经在当天就向当地警方报案。饰品公司无法接受市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昨天,谭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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