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单约定不明承运方担责
2007/8/24 10:23:35     来源:晶报     作者/编辑:1

某开发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运送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因未对托运货物投保,物流公司一直不赔偿。日前,罗湖法院一审判决,因货运单上未详细列明货物的价值及重量,物流公司应按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某开发公司诉称,其于3月31日委托被告某物流公司运送3件货物至陕西,物流公司收货后开具了“货运单”。4月11日,物流公司告知所托运货物丢失但一直拒赔,故开发公司诉至罗湖法院。

>罗湖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货运单上的货物价值及重量、体积等栏目均为空白,这表明物流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并未明确交运货物的具体状况及价值,但物流公司在接受过程中未对此提出异议,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因此受到损失,故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开发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1014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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