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6/1/10 9:38:40 来源: 作者/编辑:
修订后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元旦起正式实施。
热点解读一
出租车司机准入门槛抬高
从今年元旦起,要求从事出租车客运的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还必须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这是新《条例》作出的新规定。
原《条例》对出租车驾驶员资格条件未作规定,各地(市)依据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行规定。我市规定取得驾驶资历年限在2年以上,即可申请培训出租车服务资格证,而且没有要求提供公安部门的安全证明。由于对出租车驾驶员的资质条件规定较低,一定程度上给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性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责任事故”,是指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热点解读二
重型、式厢化车辆将更优惠
新《条例》第18条规定:“鼓励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重型化、式厢化。重型车辆和式厢车辆通行费、养路费的吨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其他车辆。”
如何优惠?去年11月1日起,高速公路上行驶的5吨位以上车辆按5吨车缴纳通行费。虽然这一政策只实行了短短几天就停止了,但可以从中看到政府的政策倾向:大吨位的重型车辆通行将得到更多优惠是肯定的事。
据悉,今年我省将投入1200万元技改补助资金,用于大吨位式厢车和集装箱车辆的发展。
热点解读三
外挂货车消除“优惠”
近年来,因周边省市出台了一些所谓优惠政策,致使我省为数不少的营运大货车外挂。市公路局调查表明,目前,我市转往外省以及直接挂外省牌照的外籍货车不少于600辆。这类车辆凭借税费支出较少的优势,压低运价,损害本地车主的经济利益,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剧了不公平竞争。此外,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年度审验上走过场,又危及交通安全。
新《条例》第19条规定:“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本省规定缴费。”这里所称的“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货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终点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终点一端在本省,另一端在车籍地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在本省驻点经营,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规费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已开始对此类车辆展开调查。
热点解读四
教练“敲竹杠”可罚3000元
据知情者透露,收学员红包已成了驾培行业路人皆知的事。一般行情200元打底,多者超过千元。从今年开始,这样的教练要当心了!因为新《条例》实施后,教练索要学员财物最高可罚3000元。
此前,学车时,教练收受好处费的事屡见不鲜,我市多个驾校被投诉。不少学员说到学驾就一肚子气,有的教练多次暗示学员送红包,在学员争相请教练吃饭的情况下,很多学员不得不额外又花了不少钱。当然,学员有拒绝送红包的权利,但往往会受到某些贪婪教练的冷遇。
新《条例》实施后,教练员发生向学员索要财物,学员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投诉,经查实,教练除退还索要的财物外,还将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为保障学时,运管部门采取了学员在培训记录单上签字的方式来约束,然而,有些教练“造假”,自己代替学员签字蒙骗过关。以往,运管部门对一些驾校的违法行为,只要没有达到责令停业的,就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新《条例》对此专门作了充实。
热点解读五
营运车辆重新界定
新《条例》首次明确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含义,营运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物车辆除外。营运车辆应及时办理道路运输相关证件。
不需要办理营运证的非营运车辆,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服务对象上是指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服务或者为本人生活服务。2.必须是为生活服务。所谓生活服务,主要是指为单位职工或者车主吃、穿、用服务的车辆。
非营运车辆如果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进行运输,就属于无证营运车辆,均需办理好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如果不办理而外出营运手续,一旦查获,将可能被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从去年11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查,初步查明用于生产服务的非营运车辆在800辆左右,新《条例》实施后,已有30余辆办理了营运证。
热点解读六
“绿色通道”更畅通
今年1月1日起,运输新鲜菜瓜果、鲜活水产品、活畜禽、生鲜蛋、鲜肉及鲜牛奶等鲜活农产品的整车车辆的畅通、高效更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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