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若违反规定还需承担行政责任
2008/7/25 8:43:52     来源:新华网     作者/编辑:1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7月12日公布后引起网友广泛关注,为深入介绍《办法》起草的背景,阐释《办法》的宗旨和原则,并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2008年7月24日15时,邮政局副局长徐建洲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实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基本人权。《办法》在总则部分对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做了专门规定。同时,针对快递服务的现状,对维护信息安全和公共安全,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1、要求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法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开拆、毁弃、隐匿、扣留、倒卖、盗窃用户快件。2、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范围,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等禁止寄递。3、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4、签订安全协议。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共同承担安全责任。5、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比如发生冰雪灾害、地震这种状况,应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快递企业若违反上述规定,除依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的情节,决定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比如违法泄露用户信息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是《办法》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说,绝大多数快递企业是重视服务质量的,也非常希望有一个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正如前面所讲,办法明确了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服务规范,明确了违反这些规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一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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