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物流法治建设 完善制度保障
2014/7/8 17:05:55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编辑:关宁宁张长青

6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立了以农产品物流、制造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为代表的12项重点工程,提出了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的目标和任务。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但是,与发达国家的成熟物流体系相比,我国物流业发展还存在着成本居高不下、物流网络建设相对滞后、市场竞争不够规范、行业赢利能力偏低等问题。为解决深层次问题,构建系统性、整体性强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为快速发展的物流业提供稳定可依的立法原则与制度保障,在法治层面合理规划物流布局、有效降低物流成本、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是我国物流业向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转型,所必须解决的基础性问题。

加强重点立法,依法降低非生产性物流管理成本

加强重点立法,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发挥立法的主导作用,把立法重点放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上。当前物流业迅猛发展,物流业务范围已经颠覆了传统物流的概念,因而出现了不少新型物流关系缺乏立法的规范与调整,甚至个别领域面临法律“真空”的局面。结合目前物流发展现状,物流立法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配套工作:

一是配合“营改增”试点,推动物流税收法律制度改革。在接下来税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立法的调整也应相应地在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以及小微企业税等领域全面展开,而这些都将对降低物流管理费用产生重要影响。

二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立法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逐步放开投、融资限制。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取消、简化前置性审批,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管理办法,以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为先导,放开更多领域的竞争性业务,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三是完善行政监管法律规范,提升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抓紧研究对策、落实责任,加大清理整顿行政性乱收费、乱罚款的力度。

整合现有法律,合理规划布局,推动企业规模化建设

根据区域物流和交通一体化协同发展的原则,整合物流业现有的法律法规,尽快理顺和完善物流立法体系,增强有关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

一是,要重视物流集聚的内在效能提高到立法层面,统一配套相关法律制度,不仅为物流业发展提供决策上的支持和依据;同时,又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与透明度,充分发挥立法在宏观上科学、统一调配资源的作用,体现完整法律体系的全局价值与系统效应。通过合理规划产业布局,着力引导和推动物流企业规模化建设进程。

二是,要着力培育和扶持“多方信息、多方交易、多方服务”商业模式的构建,引导物流产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集约化水平,避免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地区封锁或过度管制等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粗放经营、管理水平低下和重复建设、不合理运输等问题,降低不必要的物流成本。

三是,要抓住城镇化发展的契机,促进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以及城市物流及时有效的保障。要积极面对、充分利用物流产业国际化的新挑战,努力搭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平台,加紧与周边国家间的经济通道、经济走廊建设,尽快推出重大支撑项目,为“走出去”的物流业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渠道。

明确法律规范间的层次结构,依法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对物流法律规范进行全面清理,疏通现有法律规范之间的层次结构,明确其间的承接、递进关系,及时修订部分缺乏协调性、时效性的规范,提高物流法律规范整体的层级效力和规范效用,构建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是增强法律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打破立法的部门利益性与地方利益性,进而实现物流行为规范化与物流运作效率化目标的治本之措。

近几年,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这为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但仍然存在物流信息与资源共享与联动率低、物流环节间的协调配套能力差,缺乏高效物流网络体系等问题。为了规范目前的物流行为,提高物流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效率,使我国物流业尽快走上法治化道路,必须明确物流法律法规之间、物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和效力,并将他们主动应用到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去。

首先,立法应当发挥宏观协调以及整合各部门职能的作用,打破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格局,主动引导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国家和区域物流发展规划相衔接,充分协调各种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力争实现物流基础设施的系统性、配套性与兼容性。

其次,立法还必须适时引导和监督物流基础设施空间上的合理布局与功能完善。法律规范应当在支持建设发展现代物流所必须的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大型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公共物流信息网络平台以及衔接各运输方式、各地区运输系统之间的枢纽设施建设的同时,注重协调、理顺物流业发展与规划建设的关系,指导落实社会物流整体效能的整合与提高,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目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物流功能,防止功能性的重复建设和规划外侵占资源行为的发生。

再次,立法还应充分调配资源,协调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与物流经营发展间的关系,使之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合力。通过物流立法的专业化以及必要的行业标准的设立,着力建设专门化的物流基础设施和专业化的运输场站,提升集成各种运输方式的能力,优化运输方式和线路,减少不必要、不合理运输行为,努力降低社会综合运输成本,提升物流基础设施的利用水平和运输效率,提高运输的可靠性和效率,分担物流压力,推动物流服务的创新。

此外,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支持能力,提高物流基础设施的经营与网络化、信息化服务能力也是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创新建设模式、运营模式和服务功能,提高单个基础设施的经营发展能力。同时,努力提高基础设施之间的合作水平,通过在设施之间开展运输的网络化经营,在供应链的基础上开展分工与合作,提高基础设施的网络化服务能力,积极推进提高既有资源综合利用、加强新建设施统一协调、实现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与功能完善的目标,一体化构建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的高效率基础设施体系。(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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