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港口保安条例通过
2004/6/24 10:39:48     来源:大公报     作者/编辑:
     立法会昨日三读通过《二靆靆四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草案》。署理香港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曾俊华在立法会会议上致辞时表示,由于现行的商船和港口管制法例,没有涉及保安事宜,亦不涵盖位于陆上的港口设施,所以当局需要制定新的法例,清晰列明保安条文,以便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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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俊华指出,《二靆靆四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草案》旨在使国际海事组织于二靆靆二年十二月通过的《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以及相关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中有关海上保安的条文得以在香港施行。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上述公约的缔约政府,通过引伸,该公约也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当这个海上保安条文在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球生效时,对香港也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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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为履行国际公约下的义务,香港必须制定本地法例,使有关条文得以施行。新制定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将赋权海事处处长,要求在香港注册的船舶及香港的港口设施实施保安措施,并对进入香港港口的外国船舶施行保安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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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俊华表示,本条例草案对维持香港作为主要国际枢纽港和物流中心的地位,至关重要。条例草案制定为法例后,将会在其下订立附属法例,即《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当中会订明船舶及港口设施的详细保安规定、违例事项和罚则,以及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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