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快递 数码相机变成产品说明书
2006/10/18 10:10:41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编辑:1
委托快递公司投递的一台数码相机,却被快递公司误投给他人,导致相机丢失,对此快递公司却只愿赔偿200元。
16日,福州勉海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勉海维修公司)经理林先生向记者诉说了,他们公司委托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速递)投递数码相机的遭遇。
9月5日,勉海维修限公司委托中通速递福州分公司将一台价值两千多元的松下牌数码相机快递至福安市国美电器公司。按常规,福安国美电器公司本应该在9月6日就收到这台数码相机。可是9月7日,勉海维修公司却被福安国美电器公司告知,他们收到的并不是相机,而是印刷品。
随后林先生立即与中通速递福州分公司取得联系。中通速递工作人员表示,中通公司在宁德市有个中转站,快递件在宁德中转站时由于工作人员大意,将标签贴错,导致这台数码相机被投递给了另外一个客户,而这名客户本该收到的印刷品却被投递给了福安国美电器公司。
此时的中通速递工作人员还信心满满的对林先生保证会将这台数码相机找回来。可是事情并没有中通速递工作人员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收到数码相机的客户却向中通速递一口咬定他收到的快递件里面只有一份数码相机的使用说明书,并没有什么相机。
面对这样的情况,中通速递显得无能为力,他们对林先生表示,相机无法寻回,只能对勉海维修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由于勉海维修公司投递快件时并没有对相机进行保值,根据中通速递的快件遗失损坏赔偿办法中的规定遗失、损坏未申报价值的快件,最高赔偿额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凡申报价值超过200元人民币的快件,中通公司在原收取运费的基础上另外加收3%保价费,并以实际加收的保价费认定的申报价值的实际损失酌情支付赔偿(不含退回的运费),但是,最高限额为5000元人民币; 发货人未在运费的基础上另外增加支付3%保价费的快件,中通公司最高赔偿额为200元人民币,其他一切损失由发货人自负。中通速递只能赔偿勉海维修公司200元。
16日,记者联系了中通速递福州分公司,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是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投递错误,把林先生的相机遗失了,但由于林先生在投递时并没有对相机做保价,按照公司规定,只能赔偿200元。
对此林先生难以接受,他气愤地对记者说:中通速递的这种赔偿条款简直就是霸王条款,一台2000多元的相机只赔200元,我绝对不会同意的。
林先生表示会进一步和中通速递进行交涉,如果不能得到满意结果的话,将通过法律途径来挽回公司的损失。
16日晚上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严进律师。严律师表示,中通速递针对未保值物品遗失或损坏最多只能赔偿200元的条款是不公平条款,只要林先生能够证明自己委托中通速递投递的相机确实值2000元,就可以要求中通速递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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