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委托他人代运 货物灭失承运人赔偿35万元
2008/8/22 9:36:48     来源:     作者/编辑:1
某货运公司私自将客户的货物委托他人托运,孰料导致货物去向不明。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货运公司赔偿某冶炼厂物损35万元。
    2006年7月1日,某冶炼厂与某货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货运公司为该厂承运39吨生铁,价值35万元,运费为每吨155元。四天后,该厂将货物交付,要求货运公司在三天内运至浙江某公司。但到约定的时间,该批货物并未运到。冶炼厂向货运公司询问,货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一转眼半个月过去了,生铁还未送到。这时,货运公司才道出“实情”,该公司擅自委托一个体户承运该批货物,现在不但人找不到,货物也不知去向。对此,冶炼厂认为,货运公司有义务将其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输到指定地点,并对承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货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5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货运公司辩称,承运的货物遭诈骗并非被告的主观过错导致,被告已经尽了谨慎的义务,原告不应向被告主张赔偿,而应由犯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系依法成立,原告已将货物如约交付被告托运,被告作为承运人,理应将原告托运的货物从起运地安全运输到约定地,否则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给第三方履行,导致承运的货物被骗取、倒卖,现下落不明,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其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故法院未采信被告关于已尽谨慎的义务,受害人应向犯罪人主张赔偿的抗辩意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货运代理公司在贸易往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面对如今参差不齐的货运代理业,托运人在选择承运人时,应综合考量承运人的业务能力、商业信用、价格等等,切莫以价格作为唯一参考标准,以免因贪图一时之便利,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而承运人在运输确有困难,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运输时,应事先取得托运人的同意,不得擅自作主,否则应对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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